2016年,臺灣政治的典範轉移(Paradigm Shift)到新的階段,當各黨派競相以司法改革的口號爭取民眾支持,詆毀司法、醜化法官或檢察官,竟成政治正確!但不明究裡、無差別地羞辱法官或檢察官,將全體法官或檢察官視如寇讎,司法就會變好嗎?自1987年解嚴迄今近30年,1996年直選總統迄今20年,大部分一、二審基層法官或檢察官都已經是民主化以後新任者,而秉持人權理念、熱情勇敢,不惜衝撞傳統體制,早就默默努力改革司法的法官或檢察官,也所在多有。嘿!熱情勇敢的年輕世代,我們不是同胞嗎?話說回來,司法改革,具體的對策是什麼呢?怎樣才能對症下藥?能坐視在職法官的意見在司法改革中缺席嗎?大家都難免有思慮不周的盲點,彼此對話溝通,就是協力打造我們及下一代子孫更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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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8日 星期日
認同民主轉型正義-人權正義,終有救濟
一、以前認為沉冤莫白的案件,應給予救濟機會,包含國家安全法第9條應予檢討。
二、對於白色恐怖時期加害者之處理,應仿照南非經驗設置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推薦閱讀奧比.薩克思著《斷臂上的花朵》。
三、應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明定承審案件之法官或受命法官得就確信其違憲而重大影響其判決結果之法律、法規命令、最高法院判例及決議聲請釋憲,且司法院大法官就法官聲請釋憲案應優先處理。兼顧司法院大法官之效能,其對不受理案件得不附理由。
二、對於白色恐怖時期加害者之處理,應仿照南非經驗設置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推薦閱讀奧比.薩克思著《斷臂上的花朵》。
三、應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明定承審案件之法官或受命法官得就確信其違憲而重大影響其判決結果之法律、法規命令、最高法院判例及決議聲請釋憲,且司法院大法官就法官聲請釋憲案應優先處理。兼顧司法院大法官之效能,其對不受理案件得不附理由。
支持選擇權陪審制-雙軌併行,穩健公平
就刑事訴訟程序,贊成人民參與審判,且唯一支持陪審制,陪審團只做事實認定(也許加上是否判死刑),具一般智識理性的人民都能勝任。參審制值得商榷,只因法律沒那麼簡單,法庭不可能是法學教育速成班。觀審制,嗯,不值得批評了。新增陪審制與現制雙軌並行,被告在一定要件下得行使選擇權,一來降低衝擊以提高可行性,二來藉由陪審制與現制間自然消長,較穩健、慎重進行制度轉換,萬一後悔也來得及回頭。陪審、參審、觀審制的簡單比較,可參考司法院整理的對照表:http://www.judicial.gov.tw/Guan-Shen/intro05.asp
於2016年9月20日加註:問題沒那麼簡單,牽涉很廣,本文已不代表本連線立場。
於2016年9月20日加註:問題沒那麼簡單,牽涉很廣,本文已不代表本連線立場。
擴大律師強制代理-律師奧援,有效維權
就民事訴訟程序,除小額事件外,應擴大律師強制代理,原則上不許本人訴訟,仿照德國,以提高審判效能,確保當事人權益。近十年來,律師錄取大幅增加,律師人數已不是問題,若在完全市場競爭下,其服務及收費之差異化,指日可待;同時,因資力不足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派遣律師,沒錢請律師早已不是理由,擴大律師強制代理之基礎條件,已經成熟。擔憂律師素質不齊,可藉委任律師定型化契約書、強制律師責任保險予以平衡,加上「公開律師市場資訊」,不良的律師自然被市場淘汰。
公開律師市場資訊-公平競爭,專業提升
棒球打者看打擊率,投手看防禦率,挑選律師要看什麼?當然看勝訴率!何處有律師市場資訊?沒有,真的沒有,這樣對消費者公平嗎?法官在法庭上常會遇到糟糕律師,偶爾遇到優秀律師,糟糕律師只需搞定委託人,照樣生意好,律師的專業未能反映在市場價值上,這樣對律師公平嗎?強烈要求律師主管機關(現為法務部檢察司,應改由司法院設律政處取代),應建置公開網站,主要功能包括登錄律師承辦案件之類型及勝負、承審法官為推薦與否之評價,供民眾查詢。
便民查證司法真相-陽光透明,妥速澄清
法官要為自己的審判負責,若做得不好,被訐譙是當然,但公眾對司法之評論,是否基於正確資訊,而非隨利害關係人或靠煽腥色牟利之傳媒起舞?顯有疑問。但不能怪民眾善良而無知,而應檢討現有公開司法資訊之方式,如各法院發言人制度之強化,發言人僅是由院長的職務代理人兼任,宜增專人擴充為發言人室,並設置讓任何公民記者隨時就司法消息向法院發言人室查證之網路,可立即轉給被爭議的法官知悉、決定是否澄清,由發言人室於一定期限內回應。
引進藐視法庭裁罰-司法尊嚴,不容汙玷
法官在法庭上見識眾生相,難免會遇到一些特別的人,有人把整個法庭當成他的演講場,但說話夾纏不清,還一味要求逐字記錄,動不動就聲請調取法庭錄音、聲請法官迴避、陳情投訴,判他輸就告法官,也有大哭大鬧的,也有大聲咆哮,當庭嗆法官的,有人將全法院的法官通通聲請迴避光了,有人對什麼能抗告不能抗告的通通抗告到底,沒完沒了,更有人對法官命補正事項不予理會,想起美劇日劇中關於藐視法庭的橋段,若能適度引進,如當庭管收,法庭就會正常多了。
限量分案維持品質-避免過勞,品質更好
法官能拿來工作的全部時間,包含很多人因責任心、榮譽感自動犧牲下班時間及假日與家人相處、休息的時光,甚至熬夜挪用睡眠的時數,除以收辦案件數,就是每個案件平均能得到法官關注的時間,與當事人期望法官關注自已案件的時間想必天差地遠,當前基層法官多已被超限使用,若再不限量分案,難免影響案件審理品質。另方面,法官也是領固定薪水的上班族,應該也有勞動人權吧!如果讓過度疲勞的法官審理案件,能保證不出錯嗎?
檢討法官評鑑制度-杜絕浮濫,去惡揚善
法官法建立了法官評鑑制度,施行數年來是否有效淘汰不適任法官?是該檢討的時候。貪贓枉法的法官有賴監聽蒐證,靠法官評鑑抓不出來,經查獲也無待法官評鑑就淘汰。法官評鑑的原意是淘汰不適任法官,但實際操作只能著重在抓開庭態度的枝微末節,打擊面集中基層法官,掌控實務見解的終審法官則不必顧慮,若干與社會脫節的實務見解,繼續讓全體法官蒙受恐龍的罵名。此外,濫行移送評鑑之比例不低,屢見移送法官評鑑之指控與法庭錄音根本不符者,很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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