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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日 星期六

分享高雄地院104年度訴字第902號尤榮福律師偽造法院文書,藉機詐得鉅款,嫁禍法院,破壞司法信譽案新聞稿

套句吳念真的話:真正的知識份子,是把自己的知識貢獻給知識比他低的人;而不是反過來利用知識,去掠奪知識比他不足的人。

下列新聞稿所示的情況,也是造成司法信任度低落的原因之一,無論審檢辯學,揪出害群之馬,真的很重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新聞稿
Taiwan Kaohsiung District Court

2016年9月11日 星期日

司法改革的一步棋:建立完整的妨害司法公正罪

作者\邱忠義法官

一、司法不能讓人信賴的理由之一:大財團白領犯罪的脫責

近年來隨著社會變遷、經濟發達,犯罪漸趨於集團分工及組織化,越來越多關於大財團之環保犯罪、食安犯罪、財經金融犯罪、貪瀆犯行、白領犯罪等影響層面即廣且大之新興犯罪隨處充斥著,而這些大財團或集團不僅能一手掌控相關不法事證,甚至一旦不法犯行東窗事發開始被調查時,能立即滅毀相關證據外,且為求能免罹於刑章,亦盡可能地實施任何不正手段(例如不實陳述、騷擾或以強暴、脅迫、恐嚇、賄賂、詐騙、不法關說執法人員、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義務人或其等家庭成員或對之為報復行為、湮滅司法程序中之證據、藐視法庭、訴訟目的外不當使用訴訟資料 等),以全力侵擾司法的偵審作為,其結果則是,即便強烈懷疑犯罪者非該集團或成員莫屬,惟以證據調查的受限制,加上證據已被有計畫地破毀或提出虛偽之證據以侵擾司法,難以即時有效而正確地發現真實,司法最終仍是徒勞無功或求取不爭執證據之認罪模式以輕判收場,自然引發人民駡聲一片,對司法結果的正確性存在重大懷疑,逐漸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2016年9月4日 星期日

怎樣的不實言論跟媒體報導要負起法律責任啊?

今天暫時不談理論跟法條,以免一看就打哈欠,就跳過,爽快把眉角攤開來,到底怎樣的不實言論跟媒體報導要負起法律責任,直接講重點,幫大家省時間,開始囉!

一、負刑事責任的情形:

  1. 講別人壞話,內容不實在,而損人名譽,是犯刑法誹謗罪。
  2. 明知自己講的內容不實在,或不管真的假的就隨便講,一樣是惡意,都算是有犯罪的故意。
  3. 講別人壞話的,要提出證據,足以證明自己確實相信自己講的是真的。
  4. 媒體報導要有確實的根據,因為影響力比較大,查證義務也比一般人高。

2016年2月28日 星期日

引進藐視法庭裁罰-司法尊嚴,不容汙玷

法官在法庭上見識眾生相,難免會遇到一些特別的人,有人把整個法庭當成他的演講場,但說話夾纏不清,還一味要求逐字記錄,動不動就聲請調取法庭錄音、聲請法官迴避、陳情投訴,判他輸就告法官,也有大哭大鬧的,也有大聲咆哮,當庭嗆法官的,有人將全法院的法官通通聲請迴避光了,有人對什麼能抗告不能抗告的通通抗告到底,沒完沒了,更有人對法官命補正事項不予理會,想起美劇日劇中關於藐視法庭的橋段,若能適度引進,如當庭管收,法庭就會正常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