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忠義法官
一、司法不能讓人信賴的理由之一:大財團白領犯罪的脫責
近年來隨著社會變遷、經濟發達,犯罪漸趨於集團分工及組織化,越來越多關於大財團之環保犯罪、食安犯罪、財經金融犯罪、貪瀆犯行、白領犯罪等影響層面即廣且大之新興犯罪隨處充斥著,而這些大財團或集團不僅能一手掌控相關不法事證,甚至一旦不法犯行東窗事發開始被調查時,能立即滅毀相關證據外,且為求能免罹於刑章,亦盡可能地實施任何不正手段(例如不實陳述、騷擾或以強暴、脅迫、恐嚇、賄賂、詐騙、不法關說執法人員、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義務人或其等家庭成員或對之為報復行為、湮滅司法程序中之證據、藐視法庭、訴訟目的外不當使用訴訟資料 等),以全力侵擾司法的偵審作為,其結果則是,即便強烈懷疑犯罪者非該集團或成員莫屬,惟以證據調查的受限制,加上證據已被有計畫地破毀或提出虛偽之證據以侵擾司法,難以即時有效而正確地發現真實,司法最終仍是徒勞無功或求取不爭執證據之認罪模式以輕判收場,自然引發人民駡聲一片,對司法結果的正確性存在重大懷疑,逐漸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