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我們講到法規強制證人到場作證的理由,並稍微提及我國法規目前對於證人有相關保障,本次我們就要談談究竟有哪些保障,以及哪些證人可以得到這些法規的保障。
基本上,如果您運氣不好成為了證人,那麼最可能讓您不願到庭作證的理由,不外乎就是擔心作證時講了什麼話對案件關係人不利,結果遭到騷擾甚至是報復吧。為了避免這樣的顧慮,我國證人保護法也就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證人可以向法院或地檢署聲請證人保護,經獲准者,透過以下這些可能的保護措施,即可以無所瞻顧地踐行作證的義務。這些保護措施包括:
1. 法院及偵查機關製作的筆錄及文書,均不能出現足以辨別證人身分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