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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自辦市地重劃,判決准許拆除地上物,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

(黎明幼兒園街景)
網媒「焦點事件」最近報導「修法哪來得及?一個月內拆光光 全台六案速覽」 http://www.eventsinfocus.org/news/1⋯⋯ ,提到:「位在台中黎明自辦重劃區的黎明幼兒園,也即將面臨強拆。黎明幼兒園園長林金連表示,總統府副秘書長姚人多9/21到台中與各自救會座談,現場承諾會把各個案子的狀況帶回總統府、行政院,然而姚人多前腳剛走,9月22日,他就接到15天內必須自拆完成,否則將被強拆的執行命令,10月初幼兒園即將面臨強拆。林金連說,他在幼兒園從事教育工作已經40年,而小朋友現在都還在學校上課,如果政府真的要來強拆,將不惜性命抵抗到底。」

幼兒園執行長林金連:「法院判我們拆,永遠無法接受這個事實,因為你是護著財團、幫助財團。」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

網媒「公庫」對此之報導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4⋯⋯

2016年9月30日 星期五

分享劉昭辰教授發表的「法律見解的統一與通說」

我們分享中興大學劉昭辰教授近日的投書。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35637
 
我們非常認同「結論的『正確性』自始就不在科學的定義中」,這絕對不意味法官判決或檢察官偵查可以不顧正確性。
 
我們認為應當這樣理解:就案件事實層面而言,法官與檢察官當然必須善盡法律賦予的職責,儘可能客觀探求一切事證,雖然這也有極限,不可能上窮碧落下黃泉;但就法律適用層面而言,只要不違反法律解釋的基本原則,都應該尊重判決的認定結果。

2016年9月9日 星期五

分享「勇夫殺賊案」刑事判決的幾則評論

關於小偷侵入住宅遭男屋主壓制而死亡的案件,已經有不少學者及法律工作者及知名網站例如臉書、ptt等,提出精闢詳實的看法,我們在此就不重複討論這些文章已經討論過的部分。底下我們分享其中的幾則,也歡迎各位朋友補充。
 
我們須特別強調一點:欲探討法律的適用,必須先釐清基礎事實。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前提。
 
而這個案件的基礎事實,按照法制,必須以「確定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為準,其他任何當事人或相關人公開或私下對於案發過程的說法、名嘴在媒體或節目裡對於案發過程的說法……等等,都不能也不應取代判決認定的基礎事實。

2016年9月4日 星期日

怎樣的不實言論跟媒體報導要負起法律責任啊?

今天暫時不談理論跟法條,以免一看就打哈欠,就跳過,爽快把眉角攤開來,到底怎樣的不實言論跟媒體報導要負起法律責任,直接講重點,幫大家省時間,開始囉!

一、負刑事責任的情形:

  1. 講別人壞話,內容不實在,而損人名譽,是犯刑法誹謗罪。
  2. 明知自己講的內容不實在,或不管真的假的就隨便講,一樣是惡意,都算是有犯罪的故意。
  3. 講別人壞話的,要提出證據,足以證明自己確實相信自己講的是真的。
  4. 媒體報導要有確實的根據,因為影響力比較大,查證義務也比一般人高。

2016年8月25日 星期四

再思刑事舉證責任 — 從一篇最高法院判決談起

舉證責任是所有法庭訴訟活動的關鍵,在刑事訴訟當中,國家有義務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存在,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必須負擔舉證責任,用證據來說服法官被告的確有犯罪。因為刑罰的嚴重性,有罪判決的心證門檻必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Beyond Reasonable Doubt),極度嚴格,簡單來講,哪怕證據有一點點不足,也必須「寧可錯放一百,不可錯殺一人」。

2016年8月5日 星期五

法官無感?一位法官關於廚師砍警事件的心情

前天打開電腦連上FB,馬上看到有人分享一個警察被一個民眾一直砍一直砍的影片,看來是監視器拍下的實況,看完一肚子火,砍人的傢伙太過份了,並不是因為被砍的是警察才令人不爽,不管被砍的人是不是警察,都無法接受。我不禁聯想起辦案時看過一群黑衣人追砍幾位少年的影像,又聯想起另一件是警察打民眾的影像,再度勾起對暴力犯罪的嫌惡感,這種暴力犯,不嚴懲怎麼行!
 
對一下新聞,剛看的影片應該就是目前最夯的砍警廚師的犯罪實況,雖然腦海中瞬間閃過「這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啊?」的念頭,但反正看過了,氣憤難平的情緒還是一樣。依新聞報導:56歲廚師吳志展於105年8月2日看到他汽車在新北市板橋區溪頭街紅線上,因違規停車而在24小時內被開了6張逕行舉發單,心中不滿,然後看到34歲員警張家逢在取締違規,就舉菜刀瘋狂砍劈張警員。

2016年7月19日 星期二

一則【警察一條腿才值10萬?真有這麼多「恐龍法官」?】的新聞背後

這則新聞標題,反映出民眾對「羈押」制度目的與法律精神有落差
http://udn.com/news/story/2/1834593-%E8%AD%A6%E5%AF%9F%E4%B8%80%E6%A2%9D%E8%85%BF%E6%89%8D%E5%80%BC10%E8%90%AC

但報導最後幾句確實發人深省:
律師盡了職責,檢察官也調查水落石出,依法起訴,最後法官重判,大家卻都得一起揹黑鍋,這是什麼道理?
這幾天一件酒駕肇事造成值勤員警截肢的不幸消息,震撼社會,肇事人經檢察官聲請羈押,但法官訊問後裁定以新台幣10萬元交保,也引起社會的議論。

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一則強盜、殺人、性侵的重大刑案的新聞背後

日前,有一則強盜、殺人、性侵的重大刑案,原本第一審法院判處被告死刑,但第二審法院改判無期徒刑,第三審法院維持無期徒刑定讞,判決的理由引起社會極大的不認同(民眾意見我們只舉其中一家媒體的引述為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20160620/889977/),很多法官也被周遭的親友質疑判決結果。
   
一定有很多臉友關切這則新聞,但或許有些臉友沒看過判決原文。我們提供完整的判決字號,臉友可以到司法院官網查詢判決全文,本案的判決有上網公開,查詢判決的網址是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判決字號是:

法官論壇之【一位法官對於SARMIENTO DARWIN GOROSPE案的內心對話】

作者:筆名「難解」的一位法官
原發表在法官論壇(105/06/21、22),經作者同意轉載 【我們建議您先閱讀本案的犯罪事實及量刑理由摘錄(縮網址) http://ppt.cc/GOAJZ 】

之一

身為司法圈的一員,我很少批評其他法官的判決,因為我沒有接觸過卷證,我認為我應該尊重其他法官的判斷。
但是這件案子,我從判決理由中委實難以理解及被說服。
高等法院既然身為二審,你們要撤銷人家一審的判決,總要在判決理由中說出一番可以說服人家的理由,尤其是在這麼重大引起社會矚目的殘暴犯罪案件。

SARMIENTO DARWIN GOROSPE強盜、殺人、強制性交案之犯罪事實與量刑

壹、犯罪事實【摘自確定事實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一、SARMIENTO DARWIN GOROSPE(中文譯名達文,下稱達文)係歆揚實業有限公司所申請引進之菲律賓籍勞工。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在桃園縣蘆竹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號及地址均詳卷,「菲○企業社」下稱本案商店),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女)則為甲男之妻子,0000-000000D(92 年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男)則為甲男、乙女所生之未滿12歲之子,0000-000000E(98年1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丁女)為甲男、乙女所生未滿12歲之女,甲男、乙女、丙男及丁女共同生活於上址之本案商店3 樓內,而屬同居共財關係。甲男、乙女平日共同經營本案商店,除經營外國商品販售外,另受菲律賓籍勞工委託代為將所交付之薪資匯至所指定菲律賓帳戶,民國103年4月11 日,甲男於本案商店內收受附表二姓名欄所示之菲律賓籍勞工清償欠款及委託代為匯款之現金共新台幣(下同)35萬 1,589元,並將該筆款項以每十萬元為單位以橡皮筋綑成一束,放置於本案商店一樓充當櫃台之書桌左側第二格抽屜內。達文於101年間某不詳時間起認識甲男,並每月至本案商店委託甲男匯款,因而知悉本案商店經常存有受委託匯款之大量現金。

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陳瑞仁檢察官的投書—防止大咖落跑的四張法網

我們分享司法界前輩陳瑞仁檢察官近日的投書。http://www.appledaily.com.tw/…/…/headline/20160617/37273013/
 
基於無罪推定(羈押的功能不是在定罪以前預先處罰犯罪的人!),羈押應該慎用,但是法官在審判中也有確保被告接受後續審判和執行的責任,因此應當羈押時,法官當然應依法為之。
 
其中關於有罪羈押,甚至是一審有罪就羈押,依目前的刑事訴訟法羈押相關規定,並不是完全沒有適用空間。但預防逃亡而羈押的要件是,必須「有事實足認」被告可能逃亡,或「犯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可能逃亡。這兩種情形在概念上不難理解,但要在實際個案認定並不十分容易。因此我們強調,如果國民希望我國以後採取有罪羈押,立法院應該修法明確增訂有罪羈押,不修法不是很理想的選項。

2016年6月14日 星期二

讓我們聊聊訴訟吧之一-作證的況味(下)

上一次我們講到法規強制證人到場作證的理由,並稍微提及我國法規目前對於證人有相關保障,本次我們就要談談究竟有哪些保障,以及哪些證人可以得到這些法規的保障。
基本上,如果您運氣不好成為了證人,那麼最可能讓您不願到庭作證的理由,不外乎就是擔心作證時講了什麼話對案件關係人不利,結果遭到騷擾甚至是報復吧。為了避免這樣的顧慮,我國證人保護法也就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證人可以向法院或地檢署聲請證人保護,經獲准者,透過以下這些可能的保護措施,即可以無所瞻顧地踐行作證的義務。這些保護措施包括:
1. 法院及偵查機關製作的筆錄及文書,均不能出現足以辨別證人身分的資料。

2016年5月31日 星期二

讓我們聊聊訴訟吧之一:作證的況味(上)

您有到法院或地檢署作過證嗎?又或者您有收到過法院或地檢署寄發的證人傳票嗎?如果您收到了,您是否願意到庭作證呢?
我們知道有許多民眾是願意來的,但就我們辦案的經驗,也會發現確實有部分民眾是不願意到庭作證的,理由大概是不想讓自己牽扯進案子中,或是生活忙碌,自覺難以空出時間到庭作證等。但您是否知道,證人經過合法傳喚不到庭,法院及地檢署依法是有權裁處罰鍰,甚至請警察直接用強制力去請您到庭的呢?

2016年4月26日 星期二

量刑怎樣行大家講分明──幾位基層法官的現身說法

肯亞案意外引起各界議論臺灣司法是否量刑過輕,正說明了我國社會對司法量刑的慣習確實普遍感到不滿。在法院的量刑已經成為司法不受信任的重要因素之一時,身為法官只有勇於將司法量刑的慣習向社會說分明,並且不預設立場地真誠與社會溝通討論,才是化解衝突的唯一出路,這就是我們寫作這篇文章投稿的動力。也期待各界朋友能多給些回饋囉。
原於4月25日刊登在: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5410

全文如下:

近日由於肯亞事件中海外臺灣詐騙集團之司法管轄權問題,意外引起各界議論臺灣司法是否量刑過輕,以致屢屢輕縱詐騙集團。針對外界的聲音,身為第一線實務工作的法官,我們認為有必要就實務上常見的量刑慣例說分明,並提出我們的呼籲,以供各界思考。

2016年4月6日 星期三

法律人不學無術?關於刑事司法精神鑑定的幾點澄清

這是我們在今年4月6日關鍵評論登出的投稿文章。由於原來的分享功能失效,我們重新把全文貼出,並提供關鍵評論的網址連結,歡迎對司法精神鑑定有興趣或專長的讀者,持續給我們寶貴的意見。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日前已經定讞的鄭捷殺人案,承審合議庭關於教化可能性vs.死刑的關係,採取與向來不同的見解,提供了另一種法學與刑罰學的思維,以後我們有機會再和臉友們深入分享。

原刊載於 http://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9527

拜讀貴刊登載的黃致豪律師2016年4月1日在關鍵評論的文章〈不學無術的法律人,我們要陷害精神科醫師到幾時?〉,該文就刑事司法精神鑑定的部分,我們認為黃律師所陳述的刑事司法精神鑑定運作,與現行司法界在處理刑事案件精神鑑定實際狀況,有未盡相符之處,其他相關評論對司法也不盡公平。因此撰文澄清回應如下,以供社會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