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9日 星期二

一則【警察一條腿才值10萬?真有這麼多「恐龍法官」?】的新聞背後

這則新聞標題,反映出民眾對「羈押」制度目的與法律精神有落差
http://udn.com/news/story/2/1834593-%E8%AD%A6%E5%AF%9F%E4%B8%80%E6%A2%9D%E8%85%BF%E6%89%8D%E5%80%BC10%E8%90%AC

但報導最後幾句確實發人深省:
律師盡了職責,檢察官也調查水落石出,依法起訴,最後法官重判,大家卻都得一起揹黑鍋,這是什麼道理?
這幾天一件酒駕肇事造成值勤員警截肢的不幸消息,震撼社會,肇事人經檢察官聲請羈押,但法官訊問後裁定以新台幣10萬元交保,也引起社會的議論。

或許有的朋友很氣憤,法官沒有羈押被告,豈不是形同縱放肇事人?我們必須在此澄清:羈押,原則上是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湮滅證據,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妨害後續司法程序的進行(偵查、審判或執行刑罰),例外才是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反覆犯同一種犯罪。但無論是哪一種羈押,都不是預先處罰犯罪人,羈押訊問也不等於審判定罪

用法律術語來說,羈押是「保全程序」,法官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只需「自由證明法則」,心證門檻遠遠低於有罪判決。其次,就算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重大,如果沒有羈押事由(上面列舉的防逃、防滅證及防再犯)及羈押必要性(可不可以用其他處分代替羈押),法官還是不能羈押犯罪嫌疑人

因此根據新聞資料,我們推測本案法官應該是認為肇事人酒駕犯行的嫌疑已經明確,但檢察官目前所提出的證據,還不足以證明肇事人重傷害的犯罪嫌疑;雖然不排除肇事人逃亡的可能性,但10萬元保證金足以嚇阻肇事人逃亡,所以決定讓肇事人具保,而沒有羈押肇事人。

10萬元保證金的金額是否恰當,可以接受社會大眾的公評(程序上,如果檢察官認為10萬元太低,或者認為應該羈押才對,都可以提起「抗告」),但10萬元只跟防止被告落跑有關,跟被害警員的傷勢可沒有一點關係,被告交保以後還是要面臨刑事制裁,也要面臨民事求償,交保不表示「平安沒事」,所以「 警察一條腿才值10 」的說法絕對是誤解,錯把保證金當成衡量被告犯行輕重的指標。

酒駕固然是再犯率很高的犯罪,但是酒駕目前不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的清單裡面,如果社會期待是法官對酒駕者預防性羈押,很抱歉,目前缺乏法源依據,法官不能夠違法預防性羈押,需要各界敦促立法院先修法,把酒駕明文增訂到預防性羈押的清單,才是符合法治國原則的正確作法。

以下,我們引用ptt實業坊八卦版一篇文章,我們感謝作者 sunnyday5566 (晴天5566) 先進同意授權,讓我們全文轉貼,希望透過作者生動淺白的妙筆,讓各位朋友對本案的法律問題有更進一步的認識,我們也期盼您能幫忙把這篇文章分享給更多朋友,交保絕不代表恐龍法官,違法羈押對人權的戕害比暴龍還殘虐

最後,讓我們一心祈禱,祝願受傷的新北市警蘆洲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昭宏先生,早日康復,化險為夷!


作者sunnyday5566 (晴天5566)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新北地院:酒駕雖肇禍但非故意撞警 10
時間Sun Jul 17 22:50:29 2016
本小魯想說藉由這篇來用盡量淺白的文字解釋給各位理組☆溫拿大大看
希望能夠將艱澀難懂的法律轉化為人人能懂的親切語言~
但功力不深 還請各位前輩多多包涵指教!
引述《wild2012 (世界末日)》之銘言:
: 這是一罪不兩罰的意思嗎?
: 酒駕是判1~7
: 過失重傷害罪只有1年以下
這個部分稍後再來討論
: 只不過我有個疑問
: 酒駕肇事為何還會認定為過失呢?
: 難道有人不知道 酒駕肇事率特別高嗎?
: 既然知道酒駕可能會肇事,還特別危險
: 還故意喝酒之後開車
: 去問每一個酒駕的人 知不知道酒駕肇事率高?
: 這怎麼會是過失+無意呢?
: 根本就是故意的
: 應該判蓄意殺人罪
: 才對
酒駕跟肇事是不同事情唷
酒駕是指喝酒之後開車
肇事則是指開車撞到人
所以我們等下要分成「酒後開車」跟「開車撞人」兩個部分來討論
首先 在討論刑法上的主觀要素故意跟過失之前
要先大概講一下它們的內涵是甚麼
1:故意
故意指的是我認識我所要做的事情
而且我在有這樣的認識之下還決定去做這件事
舉例來說 
如果我知道我手上拿刀
我也知道拿刀砍你會有怎樣的後果 我還決定要砍你
這樣就是有拿刀砍你的故意
但故意還有另外一個變體 也就是"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用白話一點講 就是「沒差啦 科科」
以一種「沒差啦 科科」的態度去犯罪 就會是間接故意
舉例來說 
如果我在我家門口舞劍 而你打從我家門前經過
我知道我手上拿著劍 我也知道我拿著劍在你面前揮舞可能會砍到你
但是我覺得 就算砍到你也沒差啊 科科
這樣的情況就是間接故意了
2:過失
過失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因為比較簡單所以不多談
但比較特別的是所謂的「有認識過失」
「有認識過失」用白話來講 就是「應該不會那麼雖洨吧!」
舉例來說 我在我家門口舞劍 而你打從我家門前經過
雖然我知道我有可能會砍到你 
但我心裡想著 應該不會那麼雖洨真的砍到你吧! 
所以我就繼續舞我的劍
但結果最後真的就是那麼雖洨砍到你
那我就是有認識過失

在我們知道主觀要素的分類之後
接下來就要來探討這位酒駕人士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
先講酒駕部分
這位酒駕人士 
如果是知道自己喝酒還要去開車 也就是對自己行為有認識
在有這樣的認識之下 還決定要去開車
那應該就是有酒駕的故意沒問題

那開車撞人的部分呢?好像就有疑問出現了
各位覺得這位酒駕人士是抱著甚麼樣的心態呢?
以下有三個選項 請各位先放下對於個案的心情
由各位擔任法官, 用理性客觀的角度來揣測這位酒駕人士的心態:
1:我就是不爽啦!我要來去喝酒開車撞斷幾個人的腳來洩我心頭之恨
2:我就是不爽要亂開車啦!今天如果有人被我撞到的話我也沒差啦
3:慘了,剛喝了點酒,雖然我知道酒駕容易撞到人,但我應該不會那麼雖洨吧
選1的大大,代表你認為這位酒駕女士是直接故意,
而且還是重傷害的故意,所以可能會需要往下討論是否成立重傷害罪
選2的大大,代表你認為這位酒駕女士是間接故意,
而間接故意還是故意的一種,所以還是跟上面1一樣有可能會變成重傷害
選3的大大,代表你認為這位酒駕女士是有認識過失,
但這時候因為沒有傷害的故意了,
所以要討論的是是否會成立過失致重傷罪
這個時候就會回到最前面本文原po所提到的是否有一罪不兩罰的問題?
因為看起來這位酒駕人士的行為 好像符合過失致重傷的情況耶!
但是這時候 我們發現酒駕的法條第185-3的第二項,有這樣的規定: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回來看看過失致重傷罪刑法第284條的規定
咦?怎麼最重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情形
原來是因為立法者覺得酒駕的人太可惡了!
雖然他做的事情本質上就是過失致重傷,
但是我們一定要惡狠狠的處罰才行,
所以又在酒駕的條文特別規定了比過失致重傷重很多的刑罰規定
因此在酒駕又不小心撞人的情形下,
自然就挑185-3條的重刑來處罰酒駕人士囉!
那回到剛剛的三個選項的問題,
我想大多數酒駕的人,應該都會是抱著一種
「我知道我有酒駕啦,但是我應該不會那麼雖洨撞到人吧」的僥倖心態上路的
所以我個人會選擇選項3
而這個新聞中的法官也是這樣認為,
所以在重罪部分才會認為罪嫌不足
(我想就是要用來證明她有重傷故意的證據不足
認定她只有有認識過失這樣的主觀要素
所以就會像新聞中所說的
雖然酒駕肇禍,但非故意撞警察這樣的結果出現了。
當然各位鄉民如果要選1或是2的話我也尊重各位,
畢竟我們學法律的都是恐龍嘛~哪裡敢代表大家的意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