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到法院或地檢署作過證嗎?又或者您有收到過法院或地檢署寄發的證人傳票嗎?如果您收到了,您是否願意到庭作證呢?
我們知道有許多民眾是願意來的,但就我們辦案的經驗,也會發現確實有部分民眾是不願意到庭作證的,理由大概是不想讓自己牽扯進案子中,或是生活忙碌,自覺難以空出時間到庭作證等。但您是否知道,證人經過合法傳喚不到庭,法院及地檢署依法是有權裁處罰鍰,甚至請警察直接用強制力去請您到庭的呢?
別誤會,我們說這個,不是要做什麼警告或說教,只是我們辦案經驗中,不時會發現有民眾因被傳喚作證不到而被裁處罰鍰,或被警察用強制力請到庭時,會感到極不能接受,特別是如果這位被傳喚的證人還是被害人時,那麼對法院或地檢署的不諒解,就更是明顯了。被害人會說,我是被害人耶,還要像犯人一樣被警察強行帶過來,這還有天理嗎?因此,我們希望談一談,這些規定的理由是什麼。
讓我們想像一個情境吧,假設您跟鄰居發生肢體衝突,之後鄰居拿出驗傷單到警局告您,雖然您認為鄰居拿到的驗傷單上記載的傷勢,根本就不是與您發生肢體衝突時導致的,但這個鄰居到警局報案做過筆錄後,就拒絕到檢察官和法官面前作證,而檢察官及法官也都不再傳這位鄰居到庭作證,讓您有機會直接跟這位鄰居對質或詰問這位鄰居,就將您起訴及定罪,您會服氣嗎?
又或者想像另一個情境,假設您與同事發生爭吵後,同事罵您三字經,您為了捍衛名譽去告這位同事,而您也知道當時老闆在場,有聽到同事罵您三字經,但老闆覺得不想介入你們兩人的紛爭,因此不願到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證,如果檢察官或法官也不強制老闆到庭作證,那麼是不是就直接罪嫌不足不起訴了呢?您覺得這符合公義嗎?更別說這個例子只是妨害名譽,如果是性侵、強盜甚至是殺人案件呢?
以上說的兩個情境,其實就是法規要強制證人到庭作證的兩個最重要的理由:保障被告對質詰問證人的權利,以及維繫發現真實的公益。不知您是否能接受呢?
當然,有些人一定會說,但我就是怕當證人會被報復啊,難道法律都沒有半點對證人的保障嗎?當然是有的,這部分就請見下集分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