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3日 星期一

恐龍法官製造公司系列之無良媒體生產SOP大解析

「大受好評的電影『侏羅紀世界』,讓觀眾看到大螢幕上充滿著各種栩栩如生的恐龍,劇中設定恐龍復活的方式,是從遠古留下的恐龍DNA中擷取,而有缺陷的部分再加入現行物種的DNA完成複製,但最終的帝王暴龍因為混雜了太多物種的DNA,終究演變成一場毀滅性的災難」
 
司法新聞常常佔據新聞版面,而當社會發生矚目的刑事案件時,或會看到媒體先是不斷聚焦在犯案的殘忍手段(如小燈泡遇害案件),或是亟欲渲染被害者的情緒(如湯姆熊遊樂場殺童案件),然而並不是說司法可以不受到監督或任何批判,尤其在民主法治國家,媒體具有崇高的第四權的地位,甚至在過往一些被政治力干預之案件,也因為有媒體(民眾)作為司法的支持後盾,才使承辦人員得以無所畏懼去實現社會公義,但近來觀察,媒體對司法的「監督」已然變相成惡意的渲染,甚至編造出與案情完全迥異的報導內容,這樣的「帶風向」,或許一時間可以帶來閱聽者的點閱率,但長期下來,對於司法公信力的傷害卻是難以挽回的局面,網路有一句玩笑話,「恐龍並未滅絕,只是進化成法官」,但各位鄉親們,我們發現臺灣有一個產業正在默默製造「恐龍法官」,好引起熱血鄉民的義憤填膺,我們信手拈來就可以看到近來熱騰騰的新鮮「恐龍法官」製品喔,讓我們從記者下標的情境營造、片段擷取當事人話語、不用理會事實來看看製造上的SOP吧!
 
案例、「副總統隨扈兒子撞死人 緩刑免關」
 
此案發生在104年年初,被告李文億駕駛車輛時為超越前車,即跨越雙黃線逆向超車,結果對向車道也有被害人騎乘機車而來,被告李文億閃避不及撞上被害人,導致被害人死亡並逃離現場,而被告李文億為了逃避刑責找了友人來商討,檢察官偵辦後起訴被告李文億過失致人於死、肇事逃逸,其他友人部分則為藏匿人犯,而該案經桃園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李文億過失致死罪部分判7月,肇事逃逸罪部分判1年6月,定刑2年,緩刑5年,附帶賠償條件(104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判決,105年4月20日宣判)。
 
當判決結果一出來,部分媒體給的標題即為「副總統隨扈兒子撞死人 緩刑免關」,鄉民透過報導接收到的印象是有地位、有關係的人(副總統隨扈之子)犯了這麼嚴重的事(開車撞死人、逃離現場),果然是不用關,似乎法院就是會維護特權階級,不管小老百姓死活,而報導內容中載有「死者家屬無法接受判決結果,無法相信司法,考慮上訴」,更是讓鄉民們一股熱血上心頭,脫口而出就是「恐龍法官」、「司法已死」、「有黨證果然沒關係」等罵聲,甚至有激烈如「法官自己的家人被撞看看」等攻訐。
 
BUT,人生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上面的新聞內容卻跟筆者工作情形有落差,照理說實務上遇到車禍案件,雖然「緩刑的先決要件」沒有寫在法律明文,但潛規則就是被告必須得到被害人(或家屬)的同意才有可能緩刑,要如何得到被害人的同意呢?通常就是被告要盡力彌補被害人家屬,在人死不能復生下,至少讓被害人家屬在金錢上能獲得一定彌補,所以無論是在檢察官的偵查程序或法官的審理程序,遇到車禍死亡案件,都會希望被告努力的籌措賠償金額,然後看被害人家屬這邊能否表示原諒,而被害人家屬不用再面對未來還要提起民事訴訟的漫長過程,這大概是司法實務再處理這類案件上的固定作法。
 
但本案報導內容卻完全不是這樣,於是乎,我們本於不輕易盡信媒體的想法下,上網搜尋本案判決,看看是不是真的有這麼恐龍,還是說又是媒體亂帶風向?果不其然,該判決內記載「被告李文億於審判中與告訴人以900萬達成和解,並已依和解契約給付735萬元,經告訴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李文億並同意給予緩刑」等文字,唉幽,至此水落石出,媒體在報導過程中把「被害人家屬同意給予緩刑」、「被告已賠償735萬」等資訊「不小心」遺漏惹,但是上開遺漏的手法,正好是恐龍法官製程中的最後一哩路,反正有多少鄉民會真的去查閱判決呢,更多是人云亦云,媒體拍拍屁股走人後,這個判決被記者們挖到法庭上的真實,填進去讓鄉民們會憤怒的因素,製造出一隻帝王暴龍破壞著司法信任,而鄉民們在熱鬧過後,也正等著媒體下一次端出一隻帝王暴龍後再一起攻擊…(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