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4日 星期一

論現行司法官學院課程之缺失及改進方法

法官的養成,多年來一直是關心司法的各界人士念茲在茲的課題,而作為養成教育接受者的法官,其實也並未在改革的道路上缺席,只是他們的聲音,在社會上傳播的範圍一直有限,以致在改革的道路上能發揮的成效也有限。本專頁為彌補這個缺憾,決定針對這個議題,陸續將這些法官們投稿在期刊雜誌的文章,用一問一答的淺白方式介紹給大家(如果本專頁沒有特別在後面附加其他保留意見,表示本專頁也認同這些文章的主張)。

本篇是這個議題的第一篇引介文,我們介紹給大家的,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時瑋辰法官在去年5月發表的「論現行司法官學院課程之缺失及改進方法」(發表於台灣法學雜誌第271期,第33-44頁)。

因考量非法律背景的讀者,對於司法官學院在我國法官任用制度上的位置與作用未必清楚,以下先簡略說明目前我國法官任用的管道,以及司法官學院在其中的位置及作用。

基本上,目前我國法官任命來源大致可分為兩大管道。第一個,是通過司法官特考後,進入司法官學院(即過去的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體系受訓,受訓成績合格後分發各地院擔任法官。

司法官學院在每期學員開訓時,都會發給學員一份學員袍,圖為2015年第56期學員穿著學員袍參與開訓典禮的現場畫面

第二個,是由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法學者申請轉任法官通過後,進入法官學院體系受訓,經受訓合格後分發各地院擔任法官。

由上述說明,讀者應可明瞭,司法官學院體系的訓練,在法官任用管道中,佔了多麼舉足輕重的地位。從而,時法官能夠站在司法官學院的養成教育接受者的角度,以體系及科學的方式針砭司法官學院的教育內容,其文章就更是所有有志改革者不能忽略。這也正是我們引介這篇文章的原因。

期盼社會各界關心司法的朋友們,在看完以下的引介文後,若有時間可直接去閱讀時法官的原作,讓我們攜手讓法官養成教育更趨向完善。
*本文的整理,已得時瑋辰法官同意,附帶說明。

Q1:作者寫作這篇文章的緣起是什麼?

司法官養成教育的內容,長年來都由司法官學院主導,受訓學員欠缺制度化的表達意見管道。惟因應社會對司法官養成教育改革的重視,司法官學院前院長林輝煌於20129月首度承諾在擬定訓練計畫前,召開課程諮詢會議,並加入受訓學員代表,使受訓學員首度可能以養成教育接受者的角度,在課程諮詢會議上表達看法。

本文作者便是首次在隔年的課程諮詢會議上,以司法官學院第52期受訓學員代表的身分出席會議的人。當時第52期學員為了準備諮詢會議,從擬定計劃、設計問卷、訪問學員及兼任導師到彙整意見,皆盡心竭力,以求讓52期學員最終的意見報告能儘量兼顧代表性、理想性及可行性。

此後,本文作者在脫離學員身分後,仍長期關心司法官養成教育改革,對於司法官學院在歷次諮詢會議後,究竟改了什麼,沒改什麼,都知之甚稔。因有感於學員代表雖已三度參與課程諮詢會議(從2013年第52期到2015年第54期),但改變的幅度仍有限,顯然現行的學員參與制度,甚至整個課程的決定過程,均有其不足而應改進之處,因此乃有本文的誕生。


Q2:這樣我還是懵懵懂懂耶,究竟司法官學院的課程是經過哪些程序產生的呢?

目前在法制上,有權對司法官學院的課程做最終決定的機關,是每年5月由最高法院院長召開的司法官訓練委員會,該委員會組成人員,除了前述的最高法院院長外,包括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司法官學院院長、行政院指定的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的三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

不過實際上,因司法官訓練委員會不是常設機構,一年頂多開兩次會,根本不可能真正去擬定司法官學院的課程內容,因此實務上都是由司法官學院擬定課程內容後,送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是否通過。

那麼,司法官學院又是怎麼決定課程內容的呢?在司法官學院承諾召開前述的課程諮詢會議前,基本上都是由學院擬定課程內容後,直接送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外界及學員無從透過制度化管道表示意見。

不過自2013年起,隨著林前院長承諾召開課程諮詢會議,司法官學院會在每年大約3月到4月間,針對該年9月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學員的課程內容,召開課程諮詢會議,該會議由司法官學院院長、主任秘書、學務組長、教務組長、學院導師代表、在職法官及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大學教授或其他領域社會賢達以及學員代表共同組成。其開會方式是由司法官學院院長先簡單說明學院草擬的課程後,再由各方代表陳述意見。會後司法官學院再參考各方代表的意見,對課程草案增刪修改後送司法官訓練委員會。

只是既然課程諮詢會議只是參考性質,沒有實際拘束力,那麼學員及各方代表的意見,是否能充分反映到其後的課程上?詳情就請看Q6的部分吧。


Q3:目前司法官學院的養成教育課程,架構大概長什麼樣呢?

自司法官學院第56期學員入院受訓起(即20159月進入學院的學員),學院將2年的課程從四階段再次改為三階段,這三階段包括:

第一階段(共9月)

此階段受訓學員在學院接受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檢察等實務課程及書類撰寫課程,以及其他眾多24小時的學科課程,課程多數以演講式授課為主。在這期間會就學科課程的學習穿插小考,在階段末會有實務課程及書類撰擬的大考。

第二階段(共1年又1個月)

在此階段,受訓學員在前面1年會到全國各地法院、地檢署實習。實習時,在法院階段,法院會把實習期間分成幾個階段,按照不同的庭別,讓同學分別到民事庭、刑事庭、家事庭、少年庭、簡易庭等不同的法庭實習,每一庭各自派出至少一位法官指導實習者。

至於地檢署階段,則依工作類別,將實習階段分成偵查、公訴、執行等三階段,每階段會至少讓學員跟著一位檢察官學習。

到了最後1個月,則會讓學員到不同的機關或機構學習(可能是行政機關如金管會、刑事警察局等,也可能是民間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醫院等)。

第三階段(共2月)

在此階段,受訓學員一開始會回到學院進行書類撰擬測驗及分發前的口試測驗,並在其間穿插24小時的實務及學科課程。測驗結束分發後大約還有二周,會進行分科教育,針對分發為法官及檢察官的學員分別請現任法官及檢察官就實務工作進行就任前的授課。


Q4:司法官學院的受訓學員們,就其受訓經驗,普遍認為應當改善的是哪些課程或教學方式呢?

52期到53期學員的意見調查,可發現受訓學員普遍認為有問題的部分,大致包括:
  1. 學院學習期間過長,而且課程教學多偏向講授式教學,偶有的互動式教學也常常脫離個案的討論,變成不斷複誦既有實務法律見解,無法真正培育學員在未來處理案件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一份2003年所做,針對現職司法官的大規模意見調查研究,也指出相同的結論(註一),顯然這是受訓學員長年遇到的困境,但司法官學院迄今仍未能改善)
  2. 講座上課內容會有重複、偏題現象。其中重複的部分,不論是個別講座前後重複,或是不同講座講述內容重複的現象都存在。
  3. 非司法實務工作迫切需要的課程,或是僅有幾個小時泛泛論述,意義不大的課程太多,導致學院期間排課的密度太高,讓學員的受訓生涯充斥著意義不明的疲於奔命,也因此欠缺時間反芻思考所學。


Q5:針對上面的問題,學員們在課程諮詢會議中,曾提出什麼樣的對策呢?

  1. 針對學院學習期間過長且成效不彰的部分,學員提出可將院檢實習期間拉長,減少學院學習期間。因在院檢實習期間,學員能從實際個案的操作中學習,方有可能真正學習到如何處理案件。
  2. 針對講座上課內容會有重複、偏題現象,學員則敦請學院適度淘汰不適任講座,並且能再加強與講座的溝通協調
  3. 針對非司法實務工作迫切需要的課程,或是僅有幾個小時泛泛論述,意義不大的課程太多的問題,則敦請學院檢討並刪減上列類型的課程

  

Q6:司法官學院直到2015年的第56期學員入院時,有具體改革了哪些學員期望能改革的部分嗎?

當然不能說完全沒有。至少部分歷來遭學員批評上課內容重複或偏題的講座,其課程確實有陸續遭廢止或縮減。此外,比較小幅但仍然應當給予肯定的改革包括:機關及機構學習,終於應受訓學員建議,將學習時間從第一階段移到院檢實習之後。
註解:機關及機構學習的改革這部分,讀者可能會不太理解,稍加說明如下。這個改革的背景是,第52期及第53期學員在接受前述的機關或機構學習後,普遍認為尚未經過院檢實習就去機關或機構實習,因實務經驗有限,難以與機關或機構從業者交流對話,導致學習容易淪為走馬看花;反之,如能在院檢實習汲取完實務經驗後,再至機關或機構實習,更能達成與不同領域工作者交流及對話的學習目的,因此建議學院將機關及機構學習從第一階段移到院檢實習之後。因為這部分的改革建言較為零碎,因此就沒有列入Q5中,但學院既然對這個改革建言有所回應,我們仍然不應掠人之美,因此以補充方式說明如上)
但遺憾的是,仍有諸多改革尚未能有效推動。最明顯的,就是將院檢實習期間拉長,減少學院學習期間此一重要改革要求,迄今僅但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此外,講座上課內容重複、偏題情形依舊存在,且學院期間非司法實務工作迫切需要或是幾個小時只能泛泛論述的課程仍舊極多等問題,迄今依舊未能解決。


Q7:照前面的說明,似可見司法官學院的課程改革進度緩慢。是因為面臨什麼制度上的困境嗎?有什麼樣的改革可能解決呢?

制度上最大的困境就是,學員迄今仍然沒有在制度上被當成夠資格與學院和司法高層共同決定課程的主體。這從學員代表僅能參與課程諮議會議,而沒有制度化管道參與握有最終決策權的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就非常清楚。

因此,本文作者提出的建議是,不只是司法官學院召開的課程諮議會議要納入學員代表,最高法院院長召開的司法官訓練委員會,也應該要儘速決議在委員會以下設置一個課程委員會,由講座、學員及院方代表共同組成,透過民主、透明之程序共同擬定課程計畫供司法官訓練委員會討論決議。如此不僅較有可能讓學員的意見有效影響司法官養成教育內容的決策,也才可能落實課程的專業化,以提升司法官養成教育的品質。

註一:  林珮瑛(2003),我國司法官訓練制度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碩士論文。

(本篇歡迎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