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2日 星期二

法庭看人生之【殺人犯押不押】

又是開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的羈押庭。這是法官值班的日常。也許有些讀者不知道,法院跟醫院急診室一樣,24小時全年無休,在上班時間以外的時段,隨時總會有至少1位法官值班,處理各種「法律急診」,包括處理通緝到案的人犯、觸犯少年事件法的少年、有急迫性的保全程序(例如台南維冠大樓倒塌案對建商財產的假扣押)、緊急保護令、精神病患強制住院、兒童少年緊急安置、提審以及檢察官聲請羈押、搜索、監聽等等。
 
這次是一個殺人未遂的案件。一個沒有工作的男子,跟媽媽伸手要錢要不到,不滿媽媽比較疼姊姊,竟然持家裡的菜刀要砍媽媽,媽媽邊逃邊呼救,姊姊上前阻止,結果脖子、臉部、雙手都被砍中好幾刀,當場鮮血四濺,有的傷口甚至長度超過10公分,所幸媽媽即時報警解圍。
 
被告對於犯案的情節過程,全都一五一十坦承不諱。我特別再度確認他的犯意,問:「你是故意要砍你姊姊的嗎?」被告忿恨的說是;我又問:「頭部跟頸部是人身體的要害,你這樣砍不怕讓你姊姊死掉嗎?」被告又氣憤的說姊姊死掉最好,只可惜下手不夠重。
 
我整理思緒,被告平常住在家裡,跟媽媽、姊姊同住,案發後當場束手就逮,既沒有試圖逃跑,也沒有拒捕,完全沒有逃亡事實,也沒有跡象顯示他可能會逃亡;這案子的證人只有他媽媽和姊姊,這兩位都已經在警察和檢察官做好詳細的筆錄,沒有串供的問題,兇刀也已經被查扣,姊姊的傷勢也已經在醫院做了詳細的醫療紀錄,證據也不至於被湮滅。所以羈押的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都可以排除了,不符合這兩款羈押情形。
 
預防性羈押呢?也許有讀者會想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但殺人罪不在這一條列舉的可以羈押的罪名裡面;即使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特別規定,第30條之1,也沒有適用餘地,因為被告以往沒有家庭暴力紀錄,根據他媽媽和姊姊的證詞,以前頂多只有零星在家裡摔東西洩忿或激烈爭執而已,完全沒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
 
被告沒有身心方面的醫療史,羈押庭這種緊急的開庭場合也無法處理精神鑑定,如果要用羈押以外的手段隔絕被告和家人,防止被告可能會繼續危害他媽媽和姊姊,法律上沒有別的選項可行。他媽媽和姊姊當然可以聲請保護令,但保護令不是符咒,並不是光貼在大門口,就能擔保被告不再傷害他們。
 
唯一可以考慮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但是大法官說,單純只因為被告被控涉嫌最輕刑度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就對被告重罪羈押,是違憲的欸。如果不羈押,雖然可以考慮替代羈押的其他方式,但那些方法對被告來說都一樣是回家,那跟駁回檢察官的羈押聲請,當庭釋放被告,又有什麼差異呢?
 
法官固然不是神,沒有讀心術,也不能預知未來,但是我從訊問被告的過程中,深刻感受到他對媽媽、姊姊的積怨不滿,尤其他一再提到下手不夠重,他雖然沒有明示暗示還想再犯,要致他媽媽、姊姊於死地,但一想到他一回家就會再度和他媽媽、姊姊共處一室,人命關天,如果考慮比例原則,保護兩個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總該強過暫時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吧?
 
羈押事關重大,沒有法官不審慎為之,更沒有正常的法官愛押人,羈押是最後手段。各位讀者,若您是承審法官,您會怎麼決定呢?(關心司法的朋友,應該對於過往有些重大案件,法官沒有羈押被告,被告卻造成社會更大的危害,社會又以事後諸葛的態度責怪法官,記憶猶新吧?您說,押不押呢?在此容我賣個關子,若您猜中了,純屬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