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日 星期四

司法對應於憲法而存在

感謝郭玉林法官與我們分享「司法對應於憲法而存在」一文,原於2016/10/16發表在蘋果即時論壇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20161016/968896/ 全文如下:
作者\郭玉林法官
著眼「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追求一個為人民存在的司法系統,確保《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得以實現。在此思考進路裡,能不能迅速解決紛爭、圓滿解決當前個案爭執,成為司法成功與否、適當與否的核心判斷依據,從此面向而言,司法是對應於人民訴訟權(《憲法》第16條明文保障的基本權)而存在。
如果反省司法系統在《憲法》裡權力分立的角色,司法在本質上具有司法自制、被動性、保護少數以作為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面向,則司法「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只在法律的框架裡獨立審判,確保《憲法》的權力分立體制得以穩定運作,也確保人民《憲法》基本權得以實現。在此思考進路裡,於具體紛爭之外,更強調司法解釋抽象法律條文的角色,釐清法規條文文本的內涵、效力範圍,劃定司法與立法權、行政權間的界限,從此面向而言,司法是基於《憲法》而具有權力的正當性基礎,也是對應於《憲法》而存在。
立法機關以專有的立法權來制定法律,法律以條文呈現,法院被期待本於法律條文來建立普遍規則,負責對法律應如何解釋作最終決定,而不是法律應如何制定。假設法律條文文義明顯意思已經清晰,則法律是否適當的判斷,已經落在司法權的核心範圍外。
若法學論述的重點,都直接挑戰法律規範是否適當,卻沒有反省法律規範本身是否清晰,以「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為依歸,大量使用法官個人經驗,甚至無視法規文義的明顯意思;高度探討事實問題,避免在法律問題上建立抽象規範,最終以「個案權衡」的價值判斷作成結論,並以「個案權衡」作為理由,來迴避將本案與同一位法官先前的見解相比較、也迴避將本案與其他同時進行、案情類似的案件相比較。法律因此失去可預測性,是否還是一個《憲法》所寄託的、由民主制定的普遍規則呢?司法因此在法官過分仰賴經驗和「個案權衡」的價值判斷中,抗拒立法機關的價值判斷和規則制定權力,是否已經侵蝕《憲法》權力分立的架構?
高度傾向在司法為人民存在面向的同時,如果不重視司法對應於《憲法》存在的面向,司法將難以達成以公正立場解釋法律的責任,甚至脫離法律的框架而失去普遍規則,形成無法預測的「個案權衡」司法。最明顯的情形,即是只要當他們可以「相信」自己的目的是正當,就認為自己同時「證立」法解釋的正當、及認定事實程序的正當。依法律所為的「司法判斷」和個人經驗下的「單純相信與否」兩者不應混淆,舉例而言:「依法律程序調查結果,無法證明被告犯罪」的司法判斷,與「被告明明就有做,只是證據有點缺少而已」的經驗下的相信,兩者間有法律上不可跨越的鴻溝。
當一向以來的思路被視為理所當然,忽略了司法對應於《憲法》而存在的功能;投入過多心力在「個案權衡」,遺忘司法追尋客觀性與普遍性規則的雄心壯志,即使付出令人敬佩的勞心與勞力,也不會是司法發展進程中值得驕傲的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