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關心司法的先進大家好,這次我們要發表「對司法院正副院長兼大法官候選人的提問(下篇)」,同樣是4個問題。同樣希望目前的正副院長候選人或潛在的正副院長候選人,能認真回應這些提問,因為不論是期盼改革的基層法官或是人民,都已經等太久了。
如果想了解我們的另外8個問題,請點選以下的google縮網址哦!
十二問上篇 https://goo.gl/PNCk4k 十二問中篇 https://goo.gl/P7rbVM
Q9:對於媒體時有未經充分查證即偏頗報導司法新聞,導致司法形象屢受傷害的情形,若擔任正副院長,如何應對?
Q10:對於司法因無法滿足人民的過高期待而招致不信任的情形,若擔任正副院長,如何應對?
Q11:對於目前多數法官案件負擔量重,以致辦案品質可能受影響的困境,有何改革良方?
Q12:若擔任正副院長,能否限期彙整各方意見,提出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明確標準,並同時提出配套措施預防監督權遭濫用,以保障審判獨立?
為避免候選人或讀者對於較為簡短的問題,可能未必能清楚我們的問題意識,我們在每個問題之後,也附上說明,以利了解。期望目前及潛在的候選人們,都能夠認真回應這些題問,才能向國人證明,你/妳們不只是要來當官,你/妳們已經準備好,要承擔司法改革的重責大任了!
Q9:對於媒體時有未經充分查證即偏頗報導司法新聞,導致司法形象屢受傷害的情形,若擔任正副院長,如何應對?
說明:
近年民眾對司法不滿意的感受日高,相當成因是,民眾對於司法個案的認知主要來自於媒體報導,然而媒體報導呈現的資訊與法院審理過程及結果有落差,民眾乃覺得判決結果不如預期,而往往在未能查證判決內容之下,不分青紅皂白歸咎於「恐龍法官」。前不久由民間司改會發起活動,徵集大家最關切的司法問題,網路票選司法問題排行第一、二名分別是「偵查中的不當報導,造成輿論公審」、「媒體未確實查證做出錯誤報導,傷害司法與當事人」(http://justice.care/step1)
,即可見媒體對於司法形象的影響力。
此外,媒體的偏頗報導,影響的不僅是當前的司法信賴,甚至會動搖日後推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成效。理由在於,即便開始推行人民參與審判,若媒體仍舊出現偏頗報導而使參與審判的素人法官產生不當預斷,或民眾仍因未審先判而對人民參與審判的結果不滿,人民參審也是無法建立司法公信的。
值此媒體自律崩壞及網路媒體發達的世代,若擔任司法院正副院長,如何推動司法新聞公關新作為,讓司法擺脫「媒體弱勢」?在呈現形式上,如何革新傳統新聞稿的發布方式,讓媒體與民眾更容易獲得正確資訊?在組織和資源方面,又如何建制各級法院所需的公關能量,更及時適切地與社會各界溝通?
Q10:對於司法因無法滿足人民的過高期待而招致不信任的情形,若擔任正副院長,如何應對?
說明:
人民對司法不信任,有部分成因固然是未經轉型正義的歷史包袱、司法傳統保守文化與既得利益及少數違法濫權的害群之馬所造成,這些應受檢討誠屬當然。但不可諱言,也有些情況是人民對司法的期望非常高,卻超越法律規定及司法資源的侷限,當司法無法滿足這些期望,就像背叛人民,因而招致不信任。
例如,至今有很多人仍認為好法官形象如包青天,只要有人申冤,包青天立馬查清楚一切,隨即執行刑罰,大快人心;並不明白罪刑法定、法律關係、舉證責任等規定及意義,也不清楚民事、刑事、行政爭訟的不同,羈押與量刑的區別。批評法院量刑,可能不知道法定刑,抑或忽略與其他案件相比的公平性。
雖然司法為了人民的需要,可以做得更多,但法官只是必須依法審判的凡人,而司法資源更是不夠用,還是難免令很多人失望了。這類失望、不信任,加上一般民眾不理解,以訛傳訛,確實也是讓司法形象低落的重要因素,若擔任正副院長,認為應如何應對?
Q11:對於目前多數法官案件負擔量重,以致辦案品質可能受影響的困境,有何改革良方?
說明:
法官案件負擔量大,可能影響辦案品質的困境,由來已久。且司法業務日益擴增,但在司法院目前編制已經逼近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上限的現實下,已幾無可能再擴增法院人事。
因此,如何劃分司法業務輕重緩急,抓大放小,並將人力資源做更有效率的配置,應是新任司法行政正、副首長無可避免的任務。近期臺中地院時瑋辰法官透過訪調諸多基層法官後完成的「司法人員過勞問題」報告,點出多數受訪調法官,均同意「修法減少上訴案件範圍,並裁撤二、三審人力,釋放二審、三審人力回一審辦案」是改善上述困境的可行之道,即同此旨,可見區分業務輕重,抓大放小,優化人力配置,也已是基層法官對司法改革的重要共識。
要請教正副院長候選人,對於法官案件負擔量大,可能影響辦案品質的困境,有何想法?是否認同上述區分業務輕重,抓大放小,優化人力配置的想法?若不認同,有其他良策嗎?若能認同,又將有何具體做法?
Q12:若擔任正副院長,能否限期彙整各方意見,提出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明確標準,並同時提出配套措施預防監督權遭濫用,以保障審判獨立?
說明:
眾所周知,任何群體都難免有害群之馬,如果是不適任法官,當然應該有退場機制。
然而,目前法官法第30條規定應付個案評鑑的其中幾款要件,其標準非常不明確,可見其實並不容易定義何謂不適任法官,界線模糊,反而讓一般法官感到無所適從;而本屆立委提出的法官法修正草案,欲刪除部分須情節重大始成立評鑑事由的要件,卻未同時檢討要件過寬的應付評鑑事由,恐怕讓問題雪上加霜。此外,本屆立委又提出關於年度職務評定的修正草案,依該草案內容,近似恢復考績制度,實則是強化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內部監督之權限,而與法官法第1條所宣示「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的憲政精神有所矛盾。固然,對法官的內部監督及外部監督還是必要的,但監督權之行使一有不慎,甚至淪為挾私人恩怨整肅異己時,即難免干預審判獨立,從而造成法官心理負擔。
基此,請教正副院長候選人,若擔任正副院長,能否在一定期限內彙整各方意見,具體提出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明確標準,並同時提出配套措施預防監督權遭濫用,以保障審判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