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5日 星期五

法官無感?一位法官關於廚師砍警事件的心情

前天打開電腦連上FB,馬上看到有人分享一個警察被一個民眾一直砍一直砍的影片,看來是監視器拍下的實況,看完一肚子火,砍人的傢伙太過份了,並不是因為被砍的是警察才令人不爽,不管被砍的人是不是警察,都無法接受。我不禁聯想起辦案時看過一群黑衣人追砍幾位少年的影像,又聯想起另一件是警察打民眾的影像,再度勾起對暴力犯罪的嫌惡感,這種暴力犯,不嚴懲怎麼行!
 
對一下新聞,剛看的影片應該就是目前最夯的砍警廚師的犯罪實況,雖然腦海中瞬間閃過「這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啊?」的念頭,但反正看過了,氣憤難平的情緒還是一樣。依新聞報導:56歲廚師吳志展於105年8月2日看到他汽車在新北市板橋區溪頭街紅線上,因違規停車而在24小時內被開了6張逕行舉發單,心中不滿,然後看到34歲員警張家逢在取締違規,就舉菜刀瘋狂砍劈張警員。
 
因違規停車而在24小時內就被開了6張罰單,氣開單的警察氣到喪失理智,也不是不能理解,但氣歸氣,動刀砍人就是不對,何況人家是依法執行公務,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得為連續舉發之規定)有問題,但大法官釋字604號解釋也說那規定不違憲,應該找立委、大法官算帳才對呀!怎可怪罪基層執法人員?大概是一般民眾也不知道有這種法律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憑直覺就找開罰單的警察出氣(唉,早知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拖吊就好了),就像法官也常因依法執法而被不理解的民眾當出氣筒,在氣憤之餘,更加感同身受。
 
接著從社會新聞變成司法新聞,檢察官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吳嫌,法院於105年8月3日凌晨准吳嫌以30萬元交保,輿論一片譁然,很多名人出來痛批法官,如何痛批就不引述了,基本上不是法律上的理由,反正一般人並不很在乎法律究竟是如何規定,我老婆嫁給法官很多年了,對什麼是羈押也沒興趣知道,社會大眾關注的只是犯人被關起來還是放了,要是包青天來審,縱不是當庭請出狗頭鍘鍘了,至少也是關入大牢,豈能夠放了!這是文化包袱,一般人對司法的想像與期待,我們不是不理解。吳嫌以30萬元交保後,檢警找到一些理由又去吳嫌家裡把人抓來(拘提),二度向法院聲請羈押(咦?這樣也行?@@),然後吳嫌於105年8月3日晚上就終於羈押(被關進看守所)了。
 
坦白說,值班法官收到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有哪些考慮重點和選擇呢?法官應該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是憲法第80條明定的,所以應該只能看檢察官的聲請及所提出的證據資料是否符合羈押的法律要件而已,對吧?(冒汗)
 
一般羈押的要件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首先一定要犯罪嫌疑重大,其次是有法定之羈押事由(等一下再說),第三是有羈押之必要(法律明定就是如果不羈押,很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的情形),最後是必須沒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不得羈押被告的情形(輕罪、懷孕、生病,且到一定程度的);而一般羈押事由,就是A「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虞=可能)或B「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二選一(可複選),本來還有C「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重罪羈押)就三選一,但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認為,單獨只有C不夠,還要有A或B才行,邏輯上有沒有C已無關緊要,等於只剩A或B二選一。噢,剛才忘了說,大法官解釋跟憲法一樣大,比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還大。
 
為什麼一般羈押的要件長這樣?跟一般人認為可惡犯人抓到就該關起來的觀念不一樣?是因為把關起來當作處罰,是刑罰的概念,要等判決確定才能執行。而一般羈押只是保全程序,羈押中關起來,只是確保人犯能來開庭、執行,甚至禁見避免串供或湮滅證據,原則上就這樣而已。假如只是擔心人犯逃跑,但若他繳出一定金額的保證金,萬一逃了就沒收保證金,不逃則將來保證金會附利息發還,這樣就足以擔保他不敢或不願逃的話,就沒有羈押的必要,那也不能羈押,只能交保。至於交保金額的高低,也不能說有一般行情,要看人犯的經濟能力而定。還有責付、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都是用來代替羈押的強制處分。
 
交保金額只跟防止被告落跑有關,跟被害警員的傷勢可沒有一點關係,被告交保以後還是要面臨刑事制裁,也要面臨民事求償;這個觀念在法改司7/19的貼文也寫過了,因為實在很重要,所以再重申一次。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所規定的是預防性羈押,也就是立法者列出一些特定的犯罪,如果是這些罪,又符合「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的情形,也可以羈押,主要是為維護社會治安。但前提還是檢察官要用這一條來聲請羈押,並提出相關事證。這一條列舉的罪,沒有一個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什麼?因為本來沒有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用剛才講的重罪羈押來處理就夠了。重罪,除了可能會判較重,所以較可能逃跑外,通常對社會治安的影響也比較大,押不押可能會影響偵審程序能否順利進行。但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之後,立法院並沒有因重罪羈押被大法官限縮解釋而修改羈押的法律。朋友,你看出法律有漏洞了沒?
 
回到砍警廚師案,吳嫌究竟有沒有逃亡之虞,現在眾說紛紜,我們沒有證據資料所以不知道,也不宜評論,我們必須提醒各位讀者,媒體上揭露的資訊時常有錯誤或者不完整。但就算有逃亡之虞,如果吳嫌很看重交保的30萬元,足以擔保他不逃,以後按時去開庭及執行,依法律規定(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後),就欠缺羈押之必要性,不能羈押,只能交保。結果最後還是羈押了,法院最後可能是認為30萬元並不足以擔保其不逃,若加保更多保證金他也拿不出來,如果這樣就有羈押的必要。
 
也許事情就這麼簡單,社會觀感並不能凌駕法律;但也許,沒有這麼簡單,很多法官可能考慮得更多,甚至在法律之外,想到被告及其家人的身心狀況、經濟能力與安全保護,且羈押期間將來可以折抵刑期,在罪證明確之條件下,將羈押當作預支刑罰,以安撫被害人及其親友,平息眾怒,恢復社會和諧,提高司法信任度等等,一直努力在想辦法兼顧法律尊嚴、個案妥當性與社會觀感。
 
順應民意的法官、堅持法律專業與自我良知的法官、在前兩者間擺盪掙扎的法官,大家希望司法體制留下哪一種法官?萬一自己的案件又希望遇到哪一種法官?就這三種法官,請問你想淘汰哪一種?如果你想成為法官,又想成為哪一種?
 
值得一看的各方意見彙整
http://a.udn.com/focus/2016/08/04/23658/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