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日 星期二

對司法院正副院長兼大法官候選人的提問(上篇)

各位關心司法的先進朋友好,經過1個禮拜的討論及寫作,我們今天要推出對於目前已受提名,及所有潛在的司法院正副院長兼大法官候選人的12個提問。因這12個問題,內容涵蓋司法行政以及憲政與人權議題,內容較多,我們決定分成上篇、中篇、下篇3次刊出。本次刊出的上篇,重心放在司法行政,我們希望先問候選人們以下4個問題。
如果想了解我們的另外8個問題,請點選以下的google縮網址哦!
十二問中篇 https://goo.gl/P7rbVM 十二問下篇 https://goo.gl/G98EvG
Q1:對於目前法官的多元進用制度運作中,律師轉任部分未如預期順利,看法如何?有何具體改善措施?
Q2:對於法官的職前訓練及在職養成,看法如何?
Q3:對於肩負目前司法體系統一法律見解功能的判例及決議制度,看法如何?是否認為有不足?若有,有何改正措施?
Q4:若能擔任正副院長,能否承諾於一定期間內提出人民參與審判各種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評估報告?
為避免候選人或讀者對於較為簡短的問題,可能未必能清楚我們的問題意識,我們在每個問題之後,也附上說明,以利了解。期望目前及潛在的候選人們,都能夠認真回應這些題問,才能向國人證明,你/妳們不只是要來當官,你/妳們已經準備好,要承擔司法改革的重責大任了!

Q1:對於目前法官的多元進用制度運作中,律師轉任部分未如預期順利,看法如何?有何具體改善措施?

說明:
我國法官任用,自採取多元進用制度後,目前以通過司法特考後,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合格後派任;及律師、檢察官、公設辯護人申請轉任,經遴選通過後,進入法官學院受訓合格後派任為最大來源。 然而,在多元進用制度施行後,雖然每年確實都有一定人數的律師轉任法官,讓法官來源漸有多元化趨勢,但運作上似乎仍不如預期順利。以102年、104年為例,該2年均公告律師轉任需用名額20名,律師申請人數也分別達111人、87人,但通過人數卻僅有8人、11人,即是顯例(103年度並未辦理律師轉任公開甄試,附帶說明)。這樣的現象,對於法官來源多元化的目標,顯然是有妨礙的。 請教正副院長候選人,何以律師轉任,會出現上述無法足額錄取的現象?是現行轉任的甄選程序有所缺陷,難以為國舉才?還是現行制度對於優秀律師轉任法官欠缺誘因,以致在寧缺勿濫下,只能屢屢不足額錄取?你/妳們又能提出哪些具體的改善措施呢?


Q2:對於法官的職前訓練及在職養成,看法如何?

說明:
法官的職前訓練,重在讓法官初派任時具備適任法官的能力;法官的在職養成中,對工作的考評及在考評中體現的司法文化,則形塑法官的對工作的價值及信念,二者均相當重要。 然而,目前司法官學院雖執掌通過司法特考的人的職前培訓,但其設計的培訓課程,長年遭批評待在學院坐而論道時間太多,實際到法院實習,以了解實務運作並訓練辦案能力的時間不夠。此外,司法官學院採審、檢合訓制,導致不論院、檢工作的職前訓練時間都嫌不夠充足,對於新進法官、檢察官的養成均屬不利。 而就新手法官的工作考評,則應以候補及試署法官書類送審制度最受爭議。因該制度的審查標準不明確,無法解除候補及試署法官改變書類寫作模式最大的顧忌,也就是將書類通俗化及簡化、或是挑戰判例、決議和上級審穩定見解,是否可能因此無法通過書類送審的疑慮,可謂是桎梏司法文書簡化及通俗化最大障礙。 此外,書類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目前仍以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資深審判長及庭長為主,外部委員少,導致書類審查仍舊欠缺社會多元思維刺激,對司法實務的進步相當不利。 想請教正副院長候選人,對於上述的現象及缺失,與我們看法是否相同?若不相同,原因何在?若也認同,有何具體改善做法?


Q3:對於肩負目前司法體系統一法律見解功能的判例及決議制度,看法如何?是否認為有不足?若有,有何改正措施?

說明:
最高法院法官開會決定的之判例及決議,擔負了統一不同法官法律見解的機能,其雖然在規範上並未有如法律之拘束力,但下級審違背判例及決議,下場往往就是判決遭到撤銷,其實質上拘束力強大,因此各界多認為判例及決議本質就是最高法院的造法行為。 然而,司法並無立法權限,此等造法行為,實已有違背權力分立的問題。更有甚者,目前仍存在的判例中,不乏論理薄弱,違背事理者,這些判例的存在,再再傷害司法判斷的妥適性,及人民的權益。此外,部分不得上訴三審的案件類型,也會出現法律見解長期不一,以致受規範者無所適從的情形,但因不能上訴三審,現行以最高法院的判例及決議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對其竟完全派不上用場。 因此,要如何改革現行判例及決議制度欠缺憲法正當性的問題?應透過如何的程序,檢討廢止上述論理薄弱,違背事理的判例?又應當建立如何的制度,讓不能上訴三審的案件類型,也能有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應是新任司法院正副首長必須認真面對的課題。 請教正副院長候選人,對於上述判例、決議制度的不足,有何改革計畫?


Q4 若能擔任正副院長, 能否承諾於一定期間內提出人民參與審判各種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評估報告?

說明:
前任司法院高層力排眾議,強推觀審制多年,卻難獲基層法官及外界支持,但人民參與審判已成熱門話題,本屆立委亦已提出陪審法草案,欲引進英美等國的陪審團制度,惟該草案內容不乏自相矛盾之處,且未見其法理基礎及配套措施,更忽略許多國家縮減陪審範圍甚至廢除陪審之原因。
事實上,英美陪審制、日本裁判員制、德國參審制背後各有不同之法理體系及諸多配套措施,各有優缺點,也各有不同的成本及效益。依今年56月間兩次問卷調查結果,絕大多數法官都認同人民參與審判,約半數法官傾向陪審制,約半數法官傾向日本裁判員制或德國參審制。
但共同問題是:政策目的為何?要花多少錢?能否達成目的?至今竟無政策評估!萬一草率立法或修憲,後果不堪設想。司法院能否於一定期間內提出人民參與審判各種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評估報告,並廣納各界建言,敦請國會慎重決定?
(請期待中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