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我們講到法規強制證人到場作證的理由,並稍微提及我國法規目前對於證人有相關保障,本次我們就要談談究竟有哪些保障,以及哪些證人可以得到這些法規的保障。
基本上,如果您運氣不好成為了證人,那麼最可能讓您不願到庭作證的理由,不外乎就是擔心作證時講了什麼話對案件關係人不利,結果遭到騷擾甚至是報復吧。為了避免這樣的顧慮,我國證人保護法也就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證人可以向法院或地檢署聲請證人保護,經獲准者,透過以下這些可能的保護措施,即可以無所瞻顧地踐行作證的義務。這些保護措施包括:
2. 載有證人真實身分資料的筆錄或文書,需另行封存,不得讓偵查、審判機關以外的人閱覽。
3. 偵查、審理中如果有訊問證人或讓證人到庭作證的必要,要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的方式,讓證人與案件關係人隔離,才能進行。
4. 證人或與證人有密切利害關係人的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立即危害之虞的情形下,命警察機關派員在一定期間內隨身保護,並禁止或限制特定人接近其身體、住居所或工作場所。
5. 證人或與證人有密切利害關係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且短期內有變更生活、工作地點及方式的確實必要的情形下,指定安置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將受保護人安置於適當環境或協助轉業,並給予生活照料。
基本上,大多數情況,法院及地檢署採取的證人保護範圍,僅會有上面的1到3的措施,會做到4、5的措施的情況較為罕見。畢竟立法者已經對採取4、5的措施設下比較多的要件,能夠符合的情況自然也就不多了。
另外,也必須要說明的是,並不是所有案件的證人,都可以聲請證人保護法的保護。目前證人保護法,僅規定刑事案件的證人能聲請證人保護,這也就是說,民事案件或行政訴訟案件的證人,目前都無權聲請證人保護措施。此外,刑事案件中,目前只有證人保護法第2條規定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證人,才能聲請證人保護。不是所有犯罪類型的證人都能聲請證人保護。
上面提到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適用證人保護的規定,相信會讓讀者有些失望。但是,我們要向社會大眾強調,並同時向我們諸多同仁呼籲的是,就算聲請的證人不符合證人保護法受保護的規定,法官在可行的範圍內,仍然應該儘量保障證人的個人資訊不外洩,這樣證人到庭作證時,才不會陷於擔憂的處境。
舉一例來說,我們不時會聽聞,證人抱怨法院或地檢署在訊問證人前,所進行的人別訊問中,會直接問證人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甚至很多情況下,書記官還直接將證人的個資先打到螢幕上,讓證人確認。試問當我們問證人個資,或證人個資被打在螢幕上時,在庭的案件關係人是不是全部都聽到、看到了?如此一來,證人對於遭到騷擾或報復的擔憂,是不是更加深了?但其實只是要確認身分的話,不是不能用核對身分證件的方式代替,為什麼一定要把證人個資公諸於整個法庭呢?
此外,就算聲請的證人不符合證人保護法受保護的規定,但有必要時,刑事庭法官仍可依職權援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規定,採取下列一些我們尊敬的同仁曾經採取過的方式保護證人。例如:1.請轄區警方在證人住家裝置巡邏箱,由員警定時巡邏,嚇阻對證人可能的潛在危害;2.需要出庭作證的日子,請警方全程陪同證人到庭及返家;3.請原移送警察機關的承辦人提供可以隨時聯絡的方式給證人,方便證人或家人有安全需求時隨時反應。這都是我們法官可以多為證人想一想、做一做的事情。
另外,我們也必須要承認的是,立法委員當初制定證人保護法時,對於能聲請證人保護的案件及措施,設下了上述的門檻,其實也體現了立法委員願意在證人保護這件事情投注的資源多寡。我們同意法官應該儘量體察案件關係人的需求,但要形塑一個對證人有更完善保護的環境,仍必須仰賴立法委員建立更完善的制度,並投注適當資源(舉例來說,就算真修法讓能聲請證人保護的門檻降低,但是有沒有接受過充分訓練的警力能配合呢?法院有沒有足夠的隔離訊問室呢?徒法不足以自行啊!),才是長遠之道。
我們期盼在滴水穿石的努力下,社會大眾終能感受到法官不只重視被告的程序正義,也同樣關懷證人及檢舉人的人身安全,願與眾多敬愛的同仁們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