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 星期二

評法務部長致全國檢察官公開信-兼論檢察官起訴品質的合宜監督之道

我們這篇投稿於報導者的文章,原來的標題是:「評法務部長致全國檢察官公開信-兼論檢察官起訴品質的合宜監督之道」。編輯可能認為原來的標題太過饒口,因此將標題簡化,但也因此讓整個文章的脈絡,容易令人產生誤解。
我們要說明的是,我們這篇文章的關懷,是從以下的脈絡進展的:
  1. 從檢察官起訴門檻與法院判決有罪門檻的不同,以及統計上我國檢察官起訴的定罪率甚高,指出近期法務部長及多位政界先進,一方面將檢察官起訴被法院判無罪與起訴品質低落畫上等號的不當,另一方面指出我國檢察官實則在統計上,起訴定罪率並不低。

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一則強盜、殺人、性侵的重大刑案的新聞背後

日前,有一則強盜、殺人、性侵的重大刑案,原本第一審法院判處被告死刑,但第二審法院改判無期徒刑,第三審法院維持無期徒刑定讞,判決的理由引起社會極大的不認同(民眾意見我們只舉其中一家媒體的引述為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20160620/889977/),很多法官也被周遭的親友質疑判決結果。
   
一定有很多臉友關切這則新聞,但或許有些臉友沒看過判決原文。我們提供完整的判決字號,臉友可以到司法院官網查詢判決全文,本案的判決有上網公開,查詢判決的網址是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判決字號是:

法官論壇之【一位法官對於SARMIENTO DARWIN GOROSPE案的內心對話】

作者:筆名「難解」的一位法官
原發表在法官論壇(105/06/2122),經作者同意轉載 【我們建議您先閱讀本案的犯罪事實及量刑理由摘錄(縮網址) http://ppt.cc/GOAJZ

之一

身為司法圈的一員,我很少批評其他法官的判決,因為我沒有接觸過卷證,我認為我應該尊重其他法官的判斷。
但是這件案子,我從判決理由中委實難以理解及被說服。
高等法院既然身為二審,你們要撤銷人家一審的判決,總要在判決理由中說出一番可以說服人家的理由,尤其是在這麼重大引起社會矚目的殘暴犯罪案件。

SARMIENTO DARWIN GOROSPE強盜、殺人、強制性交案之犯罪事實與量刑

壹、犯罪事實【摘自確定事實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一、SARMIENTO DARWIN GOROSPE(中文譯名達文,下稱達文)係歆揚實業有限公司所申請引進之菲律賓籍勞工。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在桃園縣蘆竹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號及地址均詳卷,「菲○企業社」下稱本案商店),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女)則為甲男之妻子,0000-000000D92 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男)則為甲男、乙女所生之未滿12歲之子,0000-000000E981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丁女)為甲男、乙女所生未滿12歲之女,甲男、乙女、丙男及丁女共同生活於上址之本案商店3 樓內,而屬同居共財關係。甲男、乙女平日共同經營本案商店,除經營外國商品販售外,另受菲律賓籍勞工委託代為將所交付之薪資匯至所指定菲律賓帳戶,民國103411 日,甲男於本案商店內收受附表二姓名欄所示之菲律賓籍勞工清償欠款及委託代為匯款之現金共新台幣(下同35 1,589元,並將該筆款項以每十萬元為單位以橡皮筋綑成一束,放置於本案商店一樓充當櫃台之書桌左側第二格抽屜內。達文於101年間某不詳時間起認識甲男,並每月至本案商店委託甲男匯款,因而知悉本案商店經常存有受委託匯款之大量現金。

2016年6月23日 星期四

司法官真實人生

近日在 ptt 有一篇好文章,是由檢察官所寫下的「司法官真實人生」,我們徵得原作者的同意,將原文轉貼如後。希望藉由原作者生動的妙筆,讓讀者更加了解司法官的真實處境。
 
我們稍稍補充一點法官的工作狀況:
 
法官除了日常工作,一般而言還有三種輪值的勤務,分別是夜間值班(處理下班時間的檢察官聲請羈押、搜索、監聽,法院拘提、通緝、警察移送少年犯、緊急保護令、強制就醫、緊急安置、提審等等)、假日值班(在休假日處理前述的項目)、日間值班(刑事庭法官輪流,處理上班時間內的檢察官聲請羈押、搜索、監聽)。我們可以說,值班法官就像法院的急診室,讓法院像便利商店般,24小時都提供服務。

2016年6月22日 星期三

法官協會「刑事訴訟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問卷調查結果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以「刑事訴訟引進人民參與審判」為題,對全體法官進行問卷調查,已於105年6月17日完成調查......
https://www.facebook.com/www.jaroc.org.tw/posts/1199862150044912
從本次法官社群訪調的結果,顯示了多數法官並不排斥引進陪審或參審等讓人民對判決結果有決定權的制度,此亦與本連線的司改見解相符。可見讓人民能直接參與並影響司法決定,也是法官圈所認同的改革道路。
不過,人民參與的大方向固然是清楚的,但要如何做具體的制度設計,仍有賴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周密的實證研究,以及各界關心司法的先進共同討論,才能建立妥切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這點,也期盼有關機關及先進們能一起努力。

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陳瑞仁檢察官的投書—防止大咖落跑的四張法網

我們分享司法界前輩陳瑞仁檢察官近日的投書。http://www.appledaily.com.tw/…/…/headline/20160617/37273013/
 
基於無罪推定(羈押的功能不是在定罪以前預先處罰犯罪的人!),羈押應該慎用,但是法官在審判中也有確保被告接受後續審判和執行的責任,因此應當羈押時,法官當然應依法為之。
 
其中關於有罪羈押,甚至是一審有罪就羈押,依目前的刑事訴訟法羈押相關規定,並不是完全沒有適用空間。但預防逃亡而羈押的要件是,必須「有事實足認」被告可能逃亡,或「犯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可能逃亡。這兩種情形在概念上不難理解,但要在實際個案認定並不十分容易。因此我們強調,如果國民希望我國以後採取有罪羈押,立法院應該修法明確增訂有罪羈押,不修法不是很理想的選項。

2016年6月16日 星期四

轉引錢建榮法官的專訪—司法為什麼無法贏得民眾的信賴?

司法為什麼無法贏得民眾的信賴?包括政治領袖、學者專家、民間司法改革運動者、名嘴、打電話進call-in節目的觀眾,乃至街頭巷尾不時關心談論司法的民眾,各自從不同角度提出認知到的原因。
 
當然,一直以來也有不少法官提出從司法內部觀察、省思的觀點。我們在這裡分享一篇文章,來自錢建榮法官的想法。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people/20160615/40727177
 
關心司法的朋友或許對錢建榮法官乃至於他的判決不陌生。甚至不熟悉司法的朋友,也可能記得路邊監視器,到底可不可以抓違停,或者誰讓市長不開心,有一位法官連續槓上兩位高人氣市長的新聞。是的,那位法官就是錢建榮。

2016年6月14日 星期二

讓我們聊聊訴訟吧之一-作證的況味(下)

上一次我們講到法規強制證人到場作證的理由,並稍微提及我國法規目前對於證人有相關保障,本次我們就要談談究竟有哪些保障,以及哪些證人可以得到這些法規的保障。
基本上,如果您運氣不好成為了證人,那麼最可能讓您不願到庭作證的理由,不外乎就是擔心作證時講了什麼話對案件關係人不利,結果遭到騷擾甚至是報復吧。為了避免這樣的顧慮,我國證人保護法也就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證人可以向法院或地檢署聲請證人保護,經獲准者,透過以下這些可能的保護措施,即可以無所瞻顧地踐行作證的義務。這些保護措施包括:
1. 法院及偵查機關製作的筆錄及文書,均不能出現足以辨別證人身分的資料。

2016年6月9日 星期四

法庭看人生之【販毒的母親與她的小孩】

最近在審理的時候,碰上了幾位母親,讓我印象深刻。
 
一位是被起訴販毒的母親,在準備程序的時候,我聽到外面傳來小男孩吵著找媽媽的聲音,我問:怎麼了?被告說她的小孩在庭外託外婆照顧著,我問了小孩的年紀,她說才剛滿兩歲,小孩或許聽見媽媽的聲音,反而躁動哭鬧起來,後來我微笑著跟她說,把孩子帶進來沒有關係,一邊照顧一邊開庭,順便點頭向辯護人致意了一下。
 
後來問到了販毒原因,老實說我也好奇,大部分會販賣毒品的被告是因為自己施用,而毒品其實很花錢,為了籌錢買毒,所以從單純施用毒品轉而下海販賣毒品。但這位被告的前科裡,並沒有施用毒品的刑案紀錄,當天被逮捕的驗尿報告也沒有驗出陽性反應。

2016年6月1日 星期三

轉引時瑋辰觀點:司法改革沒有時間重蹈覆轍

今晚我們分享一位年輕法官日前的投書。http://www.storm.mg/article/123988

以下是本文作者時瑋辰法官的引言:
 
民進黨立委已經提出「陪審法草案」了,如此匆促上路,是否能改善司法低迷的民調?還是消費司法、欺騙選民的把戲?立委黃國昌於2011年曾引用副院長蘇永欽自己的話,評論觀審制:「再度淪為名不符實的假實驗,最後不是全憑直覺,就是仍由政治利益決定,無異空忙一場。」我在此也加以引用,無非是希望立委黃國昌能堅持自己的學術專業,以實證研究為基礎,(繼續)進行模擬審判,進行研究分析,再推動試辦。
 
對於全民司改運動及司法國是會議,個人是非常贊成,畢竟因司法不信任所造成的訴訟資源浪費已經造成我每天工作的困擾。如果我們細看「全民司法改革運動」網站至今所蒐集到的意見,很多涉及的不只是法院及法官的改革,而是需要社會其他部門的協助。期待有更多人的發聲和參與,也歡迎給我意見或一起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