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陳瑞仁檢察官的投書—防止大咖落跑的四張法網

我們分享司法界前輩陳瑞仁檢察官近日的投書。http://www.appledaily.com.tw/…/…/headline/20160617/37273013/
 
基於無罪推定(羈押的功能不是在定罪以前預先處罰犯罪的人!),羈押應該慎用,但是法官在審判中也有確保被告接受後續審判和執行的責任,因此應當羈押時,法官當然應依法為之。
 
其中關於有罪羈押,甚至是一審有罪就羈押,依目前的刑事訴訟法羈押相關規定,並不是完全沒有適用空間。但預防逃亡而羈押的要件是,必須「有事實足認」被告可能逃亡,或「犯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可能逃亡。這兩種情形在概念上不難理解,但要在實際個案認定並不十分容易。因此我們強調,如果國民希望我國以後採取有罪羈押,立法院應該修法明確增訂有罪羈押,不修法不是很理想的選項。

外國一審有罪羈押的經典場景之一,是已故美國搖滾歌王麥可傑克森的醫師在陪審團認定有罪後,當庭被法官收押的畫面
http://ent.appledaily.com.tw/…/entertain…/20111109/33802398/
 
此外從美國的司法新聞加以觀察,在美國犯罪,保釋金通常都是很龐大的金錢,基本上都幾萬美金起跳,比較重大的案子從幾十萬美金到幾百萬美金都可能,甚至更高。我國的交保金額一般來說遠遠比美國低很多。這一點也值得讀者朋友、學者專家、立法機關和法官檢察官們共同思考。(必須注意的是,美國有專門從事保釋金經紀人的職業,這是和臺灣很不一樣的地方)
 
我們對於引進任何外國先進的制度,促進我國的法制更完備,都樂觀其成,更沒有忘記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我們受限於工作負荷,難有餘力能深入研究外國的制度,在這邊也熱切歡迎各界讀者朋友,不吝把外國值得參考的制度,與我們或者立法委員、司法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