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 星期二

評法務部長致全國檢察官公開信-兼論檢察官起訴品質的合宜監督之道

我們這篇投稿於報導者的文章,原來的標題是:「評法務部長致全國檢察官公開信-兼論檢察官起訴品質的合宜監督之道」。編輯可能認為原來的標題太過饒口,因此將標題簡化,但也因此讓整個文章的脈絡,容易令人產生誤解。
我們要說明的是,我們這篇文章的關懷,是從以下的脈絡進展的:
  1. 從檢察官起訴門檻與法院判決有罪門檻的不同,以及統計上我國檢察官起訴的定罪率甚高,指出近期法務部長及多位政界先進,一方面將檢察官起訴被法院判無罪與起訴品質低落畫上等號的不當,另一方面指出我國檢察官實則在統計上,起訴定罪率並不低。
  2. 考察司改菁英為何會有檢察官起訴定罪率低的印象,與統計結果落差的因素何在。
  3. 說明在許多情況,起訴被法院判無罪不代表就是濫訴或起訴品質低落。
  4. 說明以法官的經驗,檢察官起訴品質參差不齊的確是事實,但其呈現的形式是什麼。
  5. 在前述討論基礎下,提出我們認為在檢察一體原則下,合宜的起訴品質監督制度應以對檢察長官問責為原則。
  6. 同時呼籲法務部及社會賢達們,也能關注檢察官工作量負荷巨大,及資源不足的窘境。才有真正改善檢察官起訴良莠不齊現況的可能。
盼諸位先進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