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筆名「難解」的一位法官
之一
身為司法圈的一員,我很少批評其他法官的判決,因為我沒有接觸過卷證,我認為我應該尊重其他法官的判斷。
但是這件案子,我從判決理由中委實難以理解及被說服。
高等法院既然身為二審,你們要撤銷人家一審的判決,總要在判決理由中說出一番可以說服人家的理由,尤其是在這麼重大引起社會矚目的殘暴犯罪案件。
恕我直言,我認為一審桃園地院的量刑理由寫得比二審有說服力多了,至少我可以看出一審合議庭是如何用心的去逐一盤點量刑的因子。
但是二審的量刑理由,很多地方寫得很空洞….
第三點中說「被告於本案犯強盜罪之犯罪動機,雖具私利私欲性,然尚與放浪形骸、好逸惡勞、甚至沈溺惡習,終致經濟困頓、亟需大量金錢之犯罪動機不同」,私利私欲性的犯罪動機,非難性會比較低嗎?如果會,原因是什麼?如果不會,為何這樣論述?
第四點中說「被告另殺害甲男、強制性交乙女之犯行,則難認係經事先縝密計畫後而為,而屬臨時起意」、「不具計劃性」….那又怎麼樣?臨時起意殘暴犯罪的非難性比較低嗎?如果是,理論基礎在哪裡?
最難理解的是第五點,先把被告的犯行重複敘述一遍,然後結論突然說「觀諸其犯罪之方法、態樣,雖確值非難,其中殺害甲男之手段核屬殘暴,以陰莖插入乙女肛門部分亦值非議,然依一般常情,尚難認已明顯超越遂行其犯罪所必要,而達於極度殘虐、執拗之程度」,這段完全沒有任何說理跟邏輯敘述的過程,只把被告的犯罪過程寫一遍,就突然下了「未達於極度殘虐、執拗程度」的結論,我委實難以理解判斷的標準是什麼?為何未達於上開程度?如何才會該當於「已達於極度殘虐、執拗程度」的情形?殺害甲男之手段不是「核屬殘暴」嗎?在殺害甲男之後,又「以陰莖插入乙女肛門」僅僅「亦值非議」而已?我委實難解…
然後,第六點又說,「惟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並無從認將引發其他犯罪行為人之仿效、模仿」,這是合議庭法官從哪裡驗證出來的結論呢?怎麼知道不會有人仿效呢?
我覺得如果高院合議庭對兩公約的解釋傾向廢死或限縮死刑,那你們應該直接把這樣的想法寫出來,而不是寫這麼難以令人索解的判決理由。
我還是要說,你們畢竟是高院,最後事實審法院,要撤銷人家一審的判決,要寫出擲地有聲的內容,不能這樣語焉不詳,我尊重你們的判斷結果,但如果判決理由沒有寫得更清楚一點,會讓全國法官跟著你們一起挨罵受辱,你們之中還有推動人民觀審孚眾望的法官在內,雖然我相信你們我心如秤,應該也自認問心無愧,但讓全體法官一起承擔罵名,於心何忍呢,學長?
之二
我要先聲明,我跟本案高院合議庭的三位學長素不相識,當然更沒有什麼過節,也不可能有任何敵意,我純粹只是覺得很難過。
昨天一大早,我高中同學就在公開群組中問我這個案子,哭天喊地的問我為什麼在台灣「劫殺老闆再性侵老闆娘不算極度殘虐」,我上網看了判決以後答不出來,我無法為二審的判決理由辯護,因為我根本看不懂二審的判決理由,最後我只能把一、二審的判決理由都寄給他看,至少讓他知道不是所有的法官(或多數的法官)都贊成本案二審這樣的見解。
我是民庭法官,基於術業有專攻,我向來尊重刑事法官對刑事判決的裁判,不會妄加批評,給自己同事難看,但我還是要強調我的疑惑,你們是高等法院合議庭,最後事實審法院,能從地院上去高院,也經過一審的歷練跟選拔,在這樣強盜殺人加性侵的重大社會案件,要撤銷一審的判決,當然是二審法院職權的行使,但判決理由要非常審慎堅強,不能語焉不詳、避重就輕,自言自語的說「尚難認已明顯超越遂行其犯罪所必要,而達於極度殘虐、執拗之程度」,然後說撤銷就撤銷。
如果你們真的認為,如「談談外勞在臺」學長所言,外勞的處境或背景因素有影響對量刑的判斷,又或者你們認為,依法庭上接觸被告本人的觀察,被告應不至死,再或者你們認為,依兩公約對於情節最嚴重犯罪的精神,本案尚不該當於要件,甚至你們合議庭對兩公約的解釋就是極度限縮死刑間接達成廢死的目標,那都應該具體的、勇敢的、詳細的,在判決理由中敘述,因為在法官不語的原則下,這是你們高院合議庭唯一跟全社會對話的機會,也是你們身為最後事實審法官的價值,為什麼你們這樣輕描淡寫的空洞論述,然後就把一審判決撤銷?我對你們非常尊重,但你們之中還有司法院派來推動人民觀審的法官在內,應該非常清楚推動人民觀審是為了兼顧國民法律感情,縮小司法與人民認知的差距,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怎麼會沒有認知到這樣的判決理由可能會引起社會輿論譁然呢?我要說的是,高院要撤銷一審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當然可以,但是你們的判決理由要比一審更讓人信服,至少要更有高度,我很失望,我沒有看到。
我知道,法官不語,你們要說的話都在判決書裡,所以可能會選擇沉默,橫眉冷對千夫指,但是你們在判決書裡面到底寫了什麼,我委實不能理解….
這樣的撤銷判決,這樣的判決理由,對內,有可能連累全部高院法官一起臉上無光,讓一審法官搖頭,對外,更讓全部的法官(包括一審桃園地院合議庭的法官在內)跟著你們一起被社會指責為恐龍、被辱罵為不食人間煙火,而不能自辯,如何不讓人悲傷呢…
後記
一開始我只是因為被高中同學詢問,而提出我對這個案件二審判決理由的不解,但我畢竟不是刑庭法官,一直希望看到本案高院合議庭法官的回應或釐清,但我迄今沒有等到,看著兩篇文章的按讚數不斷增加,我很震驚,也很憂心,那代表除了外界輿論的批評以外,我們法官群體自己,也對本案二審的判決理由有很多的質疑,甚至有學長回應認為根本坐實了外界對恐龍法官的批判,我很難過,我沒有辦法為司法辯護。
其實,多數法官是非常認同,審判獨立是司法的生命,所以我們都願意尊重本案承審合議庭法官的判斷結果,主要引起軒然大波的原因在於二審的「判決理由」,連法官群體自己都覺得難以理解。我認為本案高院合議庭,並不是沒有機會寫出感動人心的判決理由,因為價值的取捨,就是司法判決的靈魂,桃園地院一審已經在判決中仔細盤點各項量刑因子,而做出了被告應處死刑的結論,如果高院合議庭認為依兩公約的精神,本案被告罪不至死,而從被告的身分背景(例如有學長提到外籍勞工在台灣的處境)、成長過程、犯罪最初的動機…等等,從文化、社會學與犯罪學的觀點,去深入推敲之後,論述出合議庭認為應改判無期徒刑的理由,是有可能寫出一篇充滿人文關懷的判決,也許不見得被多數人所接受,但至少,表達了高院合議庭對本案的價值取捨,這也是我所說,高院身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法官的真正價值,那是高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最讓人景仰的高度。
這讓我想到,偉大的刑事辯護律師丹諾,在殘忍的婁伯.里波路罪犯案中所做的辯詞:「我祈求的是未來,我期望的是終有一天到來,恨與殘忍不再控制人們的心靈,我們可以由推理、判斷、了解及信仰而學習到所有生命都是應該被拯救的,而慈悲是對人類最高的禮讚。」,對於反廢死論者而言,可能不會認同,但不能否認的是,丹諾的話傳頌千古,世人認為他的話顯露了濃厚的慈悲與人文關懷。我認為,如果本案高院合議庭也是同樣或類似的價值取捨,你們曾經有機會寫出這樣感動人心的判決,但是你們沒有這樣做,只是用身為二審法院的職權,語焉不詳的撤銷了一審的判決,又沒有指出一審判決理由中為何不可維持的原因,恕我直言,我非常失望,我相信,排山倒海的輿論,已經表示了法官群體內部也很痛心。
也許,照上開論述寫出高院合議庭內心真正的想法,會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但在這樣重大具有指標意義的暴力犯罪案件中,那不該是高院合議庭的考量因素,如果高院合議庭真的是出於希望被最高法院維持,而為改判無期徒刑,寫出了這樣的判決理由,那麼,現在該案真的被最高法院維持了,但是高院合議庭,為此案付出的代價,以及被害人家庭因此而被埋葬的哭泣,還有司法整體為此所付出被輿論撻伐的代價,實在是不可承受之沉重…
現在社會對這個案件的解讀是「在台灣,闖進一個家,為財劫殺老闆,用螺絲起子捅了他一百多個洞,再性侵老闆娘,讓他們家庭破碎,母子接受精神治療,法院認為,不是極度殘虐」…高院合議庭卻無一語置之,讓人如此悲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