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0日 星期五

分享劉昭辰教授發表的「法律見解的統一與通說」

我們分享中興大學劉昭辰教授近日的投書。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35637
 
我們非常認同「結論的『正確性』自始就不在科學的定義中」,這絕對不意味法官判決或檢察官偵查可以不顧正確性。
 
我們認為應當這樣理解:就案件事實層面而言,法官與檢察官當然必須善盡法律賦予的職責,儘可能客觀探求一切事證,雖然這也有極限,不可能上窮碧落下黃泉;但就法律適用層面而言,只要不違反法律解釋的基本原則,都應該尊重判決的認定結果。

2016年9月22日 星期四

對死刑爭議判決的感嘆,並分享王子榮法官之「司」速列車──我們到得了改革的終點站嗎

當民怨激忿到,無法忍受「有教化可能」的各種判決理由(作文?)時,這樣的司法當然非改不可。

關鍵是,一再撤銷原本死刑判決而發回的,或者創作各種社會難以認同的「可教化」理由的,是年輕法官嗎?

甚至,近日登上報紙頭版引發熱議的殺妻殺女案,「相對年輕」的第一審法官,是判處被告死刑的。

我們實在不明白,年輕法官在這個議題上怎麼趴著也中槍。

2016年9月20日 星期二

人民參與審判的迷思

這篇法官投書,簡明扼要抓出「人民參與審判」的幾大問題點,值得深思,並與本連線對這議題的立場大致相符(請參照https://goo.gl/PNCk4k Q4之問題意識)。但願司法院主事者務必作好準備與溝通,將來在資訊充分、有效溝通下,才有可能作出理性決策,並獲得人民接納。
本篇昨天先發表於風傳媒 http://www.storm.mg/article/166597
全文如下:
作者\蔡嘉裕法官

2016年9月11日 星期日

司法改革的一步棋:建立完整的妨害司法公正罪

作者\邱忠義法官

一、司法不能讓人信賴的理由之一:大財團白領犯罪的脫責

近年來隨著社會變遷、經濟發達,犯罪漸趨於集團分工及組織化,越來越多關於大財團之環保犯罪、食安犯罪、財經金融犯罪、貪瀆犯行、白領犯罪等影響層面即廣且大之新興犯罪隨處充斥著,而這些大財團或集團不僅能一手掌控相關不法事證,甚至一旦不法犯行東窗事發開始被調查時,能立即滅毀相關證據外,且為求能免罹於刑章,亦盡可能地實施任何不正手段(例如不實陳述、騷擾或以強暴、脅迫、恐嚇、賄賂、詐騙、不法關說執法人員、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義務人或其等家庭成員或對之為報復行為、湮滅司法程序中之證據、藐視法庭、訴訟目的外不當使用訴訟資料 等),以全力侵擾司法的偵審作為,其結果則是,即便強烈懷疑犯罪者非該集團或成員莫屬,惟以證據調查的受限制,加上證據已被有計畫地破毀或提出虛偽之證據以侵擾司法,難以即時有效而正確地發現真實,司法最終仍是徒勞無功或求取不爭執證據之認罪模式以輕判收場,自然引發人民駡聲一片,對司法結果的正確性存在重大懷疑,逐漸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2016年9月9日 星期五

分享「勇夫殺賊案」刑事判決的幾則評論

關於小偷侵入住宅遭男屋主壓制而死亡的案件,已經有不少學者及法律工作者及知名網站例如臉書、ptt等,提出精闢詳實的看法,我們在此就不重複討論這些文章已經討論過的部分。底下我們分享其中的幾則,也歡迎各位朋友補充。
 
我們須特別強調一點:欲探討法律的適用,必須先釐清基礎事實。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前提。
 
而這個案件的基礎事實,按照法制,必須以「確定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為準,其他任何當事人或相關人公開或私下對於案發過程的說法、名嘴在媒體或節目裡對於案發過程的說法……等等,都不能也不應取代判決認定的基礎事實。

2016年9月8日 星期四

吳東都法官「裁判人才為本 搬開司改石頭」之完整版

最高行政法院吳東都法官105年9月7日聯合報意論壇「裁判人才為本 搬開司改石頭」之完整版 
 
  新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教授,在日前的提名記者會上提出他的司法改革看法,建議1.釐清司法公信力不彰原因;2.人民參與審判以參審較可行;3.建立憲法裁判訴願制度;4設大法庭重建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機制。這可說是許教授的初步政見。 
 
  凡政策之施行,或多或少有其難度。如果以石頭數代表難度,最高是5塊石頭,那麼.釐清司法公信力不彰原因,有4至5塊石頭;實行參審要放4塊石頭;建立憲法裁判訴願制度,應給3塊石頭;終審法院設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則見2塊石頭。這四項政見的石頭數雖有不同,但搬開石頭力量的來源則有共同處,就是「裁判人才」。限於篇幅,先就後兩項政策評論之。

2016年9月7日 星期三

分享石金堯/台北大學碩士生發表的「古希臘時代的台灣人民?」

一個人在刑事上犯罪,除了要面對刑罰,如果這個犯罪有被害人的時候,在民事上同時也構成侵權行為,要賠償被害人。
 
也就是,刑事責任跟民事責任是兩回事唷!
 
本案的民事案號是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3號」。可以在司法院網站查詢判決全文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2016年9月4日 星期日

怎樣的不實言論跟媒體報導要負起法律責任啊?

今天暫時不談理論跟法條,以免一看就打哈欠,就跳過,爽快把眉角攤開來,到底怎樣的不實言論跟媒體報導要負起法律責任,直接講重點,幫大家省時間,開始囉!

一、負刑事責任的情形:

  1. 講別人壞話,內容不實在,而損人名譽,是犯刑法誹謗罪。
  2. 明知自己講的內容不實在,或不管真的假的就隨便講,一樣是惡意,都算是有犯罪的故意。
  3. 講別人壞話的,要提出證據,足以證明自己確實相信自己講的是真的。
  4. 媒體報導要有確實的根據,因為影響力比較大,查證義務也比一般人高。

2016年9月1日 星期四

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今對司法改革的談話要點

根據新聞報導,副總統陳建仁今天宣布,總統蔡英文已提名許宗力、蔡烱燉為司法院正副院長,並宣布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詳細新聞請參閱: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9015009-1.aspx
 
報載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先生也發表了談話,說明他對於司法改革的幾點看法。媒體報導轉載的全文,談話要點有四:
 
1. 釐清司法公信力不彰的原因

探討司法與民意的關係

我們分享一篇來自王子榮法官的文章,探討司法與民意的關係。蔡總統在就職演說提到:「司法無法親近人民、不被人民信任、司法無法有效打擊犯罪,以及,司法失去作為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是人民普遍的感受……」,報載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今天也說:「雖然讓法官認事用法不與社會價值脫節太遠,是重要議題,但不能忽略,人民對法院的信賴度不高,也有可能是出自人民的誤解……」。所以王法官這篇文章所探討的議題,值得各位朋友在社會眾人皆曰司法要改革之際,暫時放下激情,多加思索一下。
延伸:關於王法官文中舉例的個案,廚師襲警案,我們法官改革司法連線之前寫過的專文https://www.facebook.com/judges.hammer/posts/1573055236333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