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4日 星期日

怎樣的不實言論跟媒體報導要負起法律責任啊?

今天暫時不談理論跟法條,以免一看就打哈欠,就跳過,爽快把眉角攤開來,到底怎樣的不實言論跟媒體報導要負起法律責任,直接講重點,幫大家省時間,開始囉!

一、負刑事責任的情形:

  1. 講別人壞話,內容不實在,而損人名譽,是犯刑法誹謗罪。
  2. 明知自己講的內容不實在,或不管真的假的就隨便講,一樣是惡意,都算是有犯罪的故意。
  3. 講別人壞話的,要提出證據,足以證明自己確實相信自己講的是真的。
  4. 媒體報導要有確實的根據,因為影響力比較大,查證義務也比一般人高。

二、負民事責任的情形:

  1. 媒體未合理查證,或明顯足以懷疑是假消息還報導,就至少有過失,如因此侵害他人名譽,要負民法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2. 媒體報導與客觀事實未完全相符時,在一定情況下,才不構成侵權行為。
  3. 公眾人物或公眾事務雖可受公評,但媒體仍不可以僅憑藉「他人爆料」或剪接資訊之片斷、摻一些假的 ,而為損人名譽之推測、評論。

☆ 相關實務見解 ☆

  • 講別人壞話,內容不實在,而損人名譽,是犯刑法誹謗罪。
★ 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而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
  • 明知自己講的內容不實在,或不管真的假的就隨便講,一樣是惡意,都算是有犯罪的故意。
★ 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
★ 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
★ 在未掌握確切證據可資佐憑之情形下,無視於被害人所為澄清內容,僅憑聽片面之語,未善盡相當查證義務,即於該期雜誌上為悖於被害人意思之報導,益徵其行為重大輕率,而有誹謗之不確定故意。
  • 講別人壞話的,要提出證據,足以證明自己確實相信自己講的是真的。
★ 行為人須提出相當證據資料供查證,且該等證據資料足資證明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誹謗內容為真實,始能享有免責不罰之結果。
★ 若行為人空言辯稱所指摘之事為真實,卻無相當證據足徵其所述屬實,或未能提出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之證據資料,自難謂係出於善意為之。
  • 媒體報導要有確實的根據,因為影響力比較大,查證義務也比一般人高。
★ 新聞自由固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惟新聞自由權之行使須以法律容許之範圍為限,如踰越法律之規範,仍應負法律上之責任,是報導之內容須有確實之根據可資憑信,不得僅憑市井流言及無關聯性之資料,即妄為論斷。
★ 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
★ 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
  • 媒體未合理查證,或明顯足以懷疑是假消息還報導,至少有過失,因此侵害他人名譽,要負民法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 倘媒體未加合理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則難謂其無過失,如因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即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 媒體報導與客觀事實未完全相符時,在一定情況下,才不構成侵權行為。
★ 於媒體報導當時,如已善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且其報導內容係未經新聞組織本身的不當控制消息來源無刻意偏向議題發展的新聞情境未受到不當因素扭曲,所形成之新聞報導,縱嗣後經證明與客觀事實未完全相符,在民事上,不應構成侵權行為。
  • 公眾人物或公眾事務雖可受公評,媒體仍不可以僅憑藉「他人爆料」或剪接資訊之片斷、摻一些假的,而為傷害他人名譽之推測、評論。
★ 身為公眾人物當以最大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檢視,以供人民為價值取捨,從而,若係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自不應予以處罰。然傳播媒體亦應自知自覺其本身對於社會大眾就公眾人物之評價觀感具強大影響力,媒體若未衡量消息來源之可靠性,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擅藉「他人爆料」之名,以假設性語氣輕率對不利他人名譽之事為推測、評論,自難謂其係「善意」發表言論,苟其報導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 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如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固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然究不得摭取所得資訊之片斷,任意結合其他非真實之事實而為言論發表或評論,致損及他人之名譽,否則仍應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實務見解,請自行選取關鍵字,上網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刑、民事判決,應該都找得到案號。沒時間去查閱的朋友,不妨參考我們整理的重點,應該也蠻好用的。XD


嘆:當唾面自乾沒用,反被軟土深掘,不得已就只能以訟止謗。有些媒體不能自律,只好靠他律(法律制裁)予以糾正,才能保障善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