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7日 星期三

分享石金堯/台北大學碩士生發表的「古希臘時代的台灣人民?」

一個人在刑事上犯罪,除了要面對刑罰,如果這個犯罪有被害人的時候,在民事上同時也構成侵權行為,要賠償被害人。
 
也就是,刑事責任跟民事責任是兩回事唷!
 
本案的民事案號是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3號」。可以在司法院網站查詢判決全文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原告(被害人的父母)獲判喪葬費用149200元、慰撫金800萬元。慰撫金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原告透過強制執行,能不能實際拿到錢,是一回事,要看被告的財產狀況而定。但在民事法律上,被告既然做錯事,本該承擔彌補原告的賠償責任,不因為被告沒錢就不必負責任,法官按照法律判決做錯事的被告應當賠償原告,怎麼會是恐龍呢(苦笑)
 
以下是一位年輕新銳法律人的想法。分享給各位讀者。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906/943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