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昨天先發表於風傳媒 http://www.storm.mg/article/166597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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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嘉裕法官
所謂人民參與審判,應該是指由一些不具法律專業的普通人來共同行使司法審判權。從解構思潮的角度,人民參與審判以反抗、挑戰傳統的司法權威,似乎理所當然,更是司法民主化的表徵。當有些司法判決不符合輿論期待,一般人通常認為是法官有問題,而人民參與審判也被當成是制衡法官專斷及補充社會經驗的方法。也有些人認為人民參與審判較能保障被告人權。另有些人還認為人民參與審判是推廣法治教育、拯救司法信任度的大絕招,甚至可能減輕法官工作負荷及壓力。
化為具體法律制度,人民參與審判主要類型有英美陪審制、德國參審制,及陪審、參審混血的日本裁判員制,各有優缺點,其成本及效益也很不同。但很多台灣人並不清楚,若引進陪審或參審要付出哪些代價,恐怕將事情看得太簡單,而忽略討論重大決策前所必要的資訊。簡單講,參審制的優點是審判效率較高、成本較低、在我國所需修法變動較少,缺點就是法官職權色彩濃厚,與沒有參審的差別不大,法官要說服參審員不難的,故司法民主化程度較低,比較適合人民基本信賴司法的國度;附帶一提,德國於西元1848至1924 年採陪審制,之後改為參審制。
陪審制的優點則是司法民主化程度較高,相對的缺點就是效率低、成本高,必然配套措施就是只有極有限案件能以陪審方式進行審判,例如大部分刑事案件必須在進入審判前的階段就以起訴裁量、認罪協商處理掉;另方面,因不可能讓陪審團閱卷及自行擴大審理範圍,故必須搭配訴因制度及起訴後之證據開示,相當於日本所謂起訴狀一本主義,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繼受德國法所規定的犯罪同一性的理論相衝突,在我國所需修法變動極大,連法學基礎教育都會大變動,好處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92年修法時增訂的證據能力及交互詰問之規定,就比較有用了。
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日前演說表示:「陪審也可能與我國所屬歐陸法系的法律體系出現扞格,短期內較無可能引進,較可行的因此似乎是參審制」( http://www.nownews.com/n/2016/09/01/2224632 ),話是沒有錯,但我國司法信任度低落,即使勞民傷財改採參審制,恐怕也不符合多數人民期待,注定吃力不討好。法官還必須對參審員進行法治教育,無疑加重法官工作負擔,值得嗎?法官過勞影響辦案品質的問題尚未解決,又雪上加霜。再說法治教育如果這麼容易,耗費多年唸法律系所的是笨蛋嗎?
陪審制則是多數民間司改人士的主張。另根據今年五月間台中地院法官問卷調查結果,若多數民意決定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勾選認同「陪審制(如美國、香港)」達53.75%,勾選認同「參審制(如德國、日本)」達37.5%,就怕政府根本沒有財務規劃;今年六月間法官協會問卷調查結果,勾選贊成「完全由一般民眾決定被告有罪與否」達46%,勾選贊成「由職業法官與一般民眾共同決定判決結果」達50%;「法官改革司法連線」有提供相關資料( https://goo.gl/w2R4Uf )。
然而,民間及立委推動陪審制者,僅一味主張擴大適用陪審,對於成本、必要配套措施及法律衝突問題的討論非常欠缺,或許是不甚瞭解吧?此外,若採被告有選擇權的美式陪審制,犯眾怒案件的被告應該不會選陪審制,群情激憤依舊難消。如果是事證複雜,須慢慢研讀書面資料才能理解的案件,在法庭上難以聽懂,顯然不適合陪審;若需調查很多證據的案件,程序勢必冗長,看到後來忘了前面,陪審員也會抱怨一直跑法院很麻煩,這種情形也不適合陪審。而當事人或律師在法庭上沒準備好或口誤的,多的是,現在法官都容許補正,採陪審後,也較難有補正機會。如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法官是比較輕鬆,但在偵查階段有利被告的證據就難見天日了,看日本電影「嫌豬手事件簿」即可窺知一二。諸如此類問題,都是陪審制本質上的限制,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台灣人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總之,司法院應該要負責提出充分資訊,才能幫助國人在有效溝通之下作成理性決策。假如國家財政充裕,願意大手筆投資司法,司法人沒理由拒絕。換言之,現階段司法院應該先投入相當資源進行人民參與審判的政策分析,搞清楚目的、方案(含配套措施及整理修法、修憲需求)及成本效益。日本實施裁判員制度,正式準備了十年(1999-2009),其結果也未盡如人意,仍難免兼具陪審、參審的缺點。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台灣人只需要開一次司法國是會議,就可以決定採陪審或參審,也真是(心臟)太強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