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0日 星期五

分享劉昭辰教授發表的「法律見解的統一與通說」

我們分享中興大學劉昭辰教授近日的投書。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35637
 
我們非常認同「結論的『正確性』自始就不在科學的定義中」,這絕對不意味法官判決或檢察官偵查可以不顧正確性。
 
我們認為應當這樣理解:就案件事實層面而言,法官與檢察官當然必須善盡法律賦予的職責,儘可能客觀探求一切事證,雖然這也有極限,不可能上窮碧落下黃泉;但就法律適用層面而言,只要不違反法律解釋的基本原則,都應該尊重判決的認定結果。

不過正因為法律解釋常常不只有一種可能,所以司法設計了審級制度,由上級審法官重新衡量下級審法官法律適用的恰當與否,特別是透過「法律審」來儘可能「統一」法律見解。這是一個相當複雜又環環相扣的議題,我們希望有機會能再和臉友逐項交流分享。

 
法學的方法及領域包羅萬象,我國向來側重法釋義學,但法學作為社會科學之一,其他社會科學常用的各種質化、量化方法,當然也適用於法學。例如統計學,在美國一些法學院早已是研究方法的顯學。我們期許國內的法學未來更加開闊,必能對實務界帶來更多有意義的啟發,促進司法改革的成功與深化。
 
同時再度非常感謝所有學者專家在報章、會議、課堂、個人網頁所給予司法的任何建言和針砭,我們作為司法的齒輪,也會時時戒慎,毋負國民立憲創立司法制度的使命。囿於我們的學殖和工作因素,無法繼續深入探索,如果臉友各方先進有任何寶貴意見,歡迎與我們分享!
 
(至於有哪些法律解釋的基本原則呢?例如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等等,有興趣的臉友建議您挑選任何一本法學緒論的書本,便能找到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