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輕便的襯衫,搭配牛仔褲,充滿自信地站在講台上,配合著大螢幕上的簡報,向全世界的粉絲發表公司的新產品,提及這個場景,我想多數人想到的,一定是賈伯斯或庫克在蘋果產品發表會上揮灑自如的演出吧。那麼,有沒有人能夠想像,或許這也可以是台灣的法官在矚目案件宣判日,在公開記者會上的展演呢?
相信多數人乍想一定會覺得:「怎麼可能!這根本是不同的兩件事」,但仔細想想,這兩件事的差別真的有這麼大嗎?賈伯斯和庫克做的,是透過清晰的口條加上恰到好處的影音聲光,向全世界推銷公司的新產品,而發表會的成功與否,則直接牽動著新產品在全世界的銷量;法院在矚目案件宣判日的記者會上,則是要既條理分明又淺顯易懂地向全國人民說明判決結論的理由為何,而說明的成功與否,則直接影響了人民對判決及司法的信賴。換言之,不論是蘋果的產品發表會,或是法院對判決的公開說明,其關鍵要求都是「說服」,只是前者是說服消費者買東西,後者是說服人民接受判決結論,既然如此,賈伯斯或庫克的在說服人心上做法,又何以不能擇其適切者效仿呢(註一)?
講到這裡,或許會有人認為這種作法過於標新立異而難以接受吧,但時代在變,資訊傳播的方式更是變化迅速,從而對判決的錯誤解讀(更遑論有時還存在有心人刻意曲解),在這個網路時代相較過往,傳播得更是無遠弗屆,此外,近年公民意識崛起,人民對司法的監督日趨縝密,對法院判決檢視也愈趨嚴密,但不可否認,多數人檢視的文本不會是判決原文,而是媒體報導或網路流傳的評論或懶人包,因此媒體報導、網路評論或懶人包一錯,許多民眾也很容易跟著產生錯誤印象,進而對司法產生不正確或不公平的評斷,在這個背景下,多數司法前輩過去秉持只要把判決書寫好,宣判日簡單交代判決理由就好的信念,在現今社會無疑是愈趨不可行。以受社會萬眾矚目的頂新案為例,姑且先不論判決全文未能於宣判日同時上網也有其不合理,光看社會輿論對彰化地院新聞稿的討論,就可發現種種郢書燕說的例子,如新聞稿明明白紙黑字寫的是:「國家標準是對成品油有定標準,但對原料油不會定標準」,但碰上搞不清楚狀況的媒體,竟變成了「台灣食安法 只看成品、不問原料」(註二),因而誤導了許多民眾,甚至知道食品安全衛生法也有規範原料的民眾,還會以為法官是不是真的是為了替頂新脫罪才違法亂ㄠ,可見「判決書寫好,宣判日簡單交代判決理由就好」,或許在三十幾年前還行得通,但如今確實已有修正之必要。此即是筆者本篇文章標題所說的,法院在矚目案件宣判日的判決說明,也該現代化了。
至於要如何現代化呢?筆者認為萬本不離其宗者,就是要用現代社會一般人有興趣聽而且聽得懂的方式,讓社會大眾接收。具體作法約略如下:
1. 首先最關鍵者,在記者會上對判決說明者,應儘量為案件承辦法官,而非像過往都交給法院發言人統一說明。因判決絕對是承辦的人最清楚,由承辦人說明判決,才能將判決論理、證據取捨及法律適用講到完整。
2. 其次,判決說明者應將判決理由作成簡報,簡報儘量以圖表、圖示或階層關係呈現,搭配說明者在講台上口語講解,以充滿自信的姿態逐步在記者會上把判決的論理說明清楚。此外,切勿在簡報上放太多字,沒人來得及看也沒人想看。
3. 講解判決內容時絕不要照稿唸,這不僅減低說服力,也讓人民感覺裁判者和人民距離很遠。
4. 判決講解時間不宜過長,就算是像頂新案這種爭點眾多的案件,也應儘量20分鐘內就講完。再長就大家都睡著了。
5. 講解完後,不要就直接謝謝大家,轉身離開,應該預留10分鐘到20分鐘給在場的媒體及公民記者提問,只要問題仍在說明判決內容範疇,未遁入對未確定案件之評論,即不致造成預斷印象或干擾上級審裁判,當無不可之理(註三)。
1. 首先最關鍵者,在記者會上對判決說明者,應儘量為案件承辦法官,而非像過往都交給法院發言人統一說明。因判決絕對是承辦的人最清楚,由承辦人說明判決,才能將判決論理、證據取捨及法律適用講到完整。
2. 其次,判決說明者應將判決理由作成簡報,簡報儘量以圖表、圖示或階層關係呈現,搭配說明者在講台上口語講解,以充滿自信的姿態逐步在記者會上把判決的論理說明清楚。此外,切勿在簡報上放太多字,沒人來得及看也沒人想看。
3. 講解判決內容時絕不要照稿唸,這不僅減低說服力,也讓人民感覺裁判者和人民距離很遠。
4. 判決講解時間不宜過長,就算是像頂新案這種爭點眾多的案件,也應儘量20分鐘內就講完。再長就大家都睡著了。
5. 講解完後,不要就直接謝謝大家,轉身離開,應該預留10分鐘到20分鐘給在場的媒體及公民記者提問,只要問題仍在說明判決內容範疇,未遁入對未確定案件之評論,即不致造成預斷印象或干擾上級審裁判,當無不可之理(註三)。
不可否認,如此「高調」地說明判決,若判決說明者口才不好,準備不足,當場表現欠佳,將更損害人民對司法及判決的信心。但當傳統作法已經無法回應公民社會亟欲與司法對話的殷殷企盼時,嘗試更有效地回應公民社會,不僅是司法不可迴避的責任,也是司法得到人民信賴的唯一出路。相信只要走向正確的改革方向,即便短期無法見效,但滴水穿石的努力,終究能看到成果的。
註一:當然,蘋果的產品發表會及法院對判決的公開說明,還是有關鍵的不同之處,此即是前者的說服並不要求任何對「正義」或「合乎法秩序」的證成,但在後者,判決理由必然要證成判決結論符合「正義」及 「法秩序」。因此我要強調我說的是賈伯斯或庫克的表現可以擇其適切者效仿,但我絕不會說他們的作法可以完全照搬。
註三:這樣的提議,馬上面臨的質疑就是,這難道沒有違反法官不語原則嗎?筆者簡單的回應是:法官不語原則,本意是避免預斷及干擾公平審判,因此在比較法上,所禁止者皆僅為對繫屬或將繫屬案件的「評論」而非「說明」,我國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亦係此義。關於法官不語的學術討論,見張升星,《「法官不語」與「言論自由」的憲法檢視》,月旦法學雜誌,2008年5月,頁10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