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作公用地役關係?簡單講就是:土地雖然是私人所有,但因為太多人一直在走,而且這條路又是不特定大眾通行所必須,因此法律叫土地所有人必須忍耐,不能有一天忽然說我不給大眾走了。
如果是路人,大概不會有什麼感覺,但如果是地主呢?平白無故自己的土地就不能用了,這公平嗎?這種對地主非常不公平的制度,本來就應該非常審慎地使用不是嗎?如果是這樣,法院發現居民和學生還有其他道路可通行,並不是只能走這條道路,因此認定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讓地主可以收回土地,反而是還地主應有的權利,怎會是恐龍?
有人會說,那已經行走了那麼多年的居民和學生怎麼辦?很簡單呀,請屏東縣政府依法定程序徵收這些土地用作道路用地呀!這麼做既保障了居民和學生行走的公益,也兼顧了地主的權益,為什麼不做呢?
但偏偏屏東縣政府就是沒做好自己的本分,結果反而是司法要背黑鍋,承受居民跟學生種種恐龍、不知民間疾苦的指責,只能說這真的是怪錯對象啦。
(記者只報新聞不附判決書,但我們已經自己找到了判決字號,有興趣者可自行去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找來看)
屏東地院判決:101年度訴字第537號
高雄高分院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412號
高雄高分院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4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