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為什麼我們要寫這篇文章?
多年來,社會大眾對於法院判決,多有意見,而民間法律工作者,不論是學者或律師,對於現行法院判決的書寫方式,以及書寫者的養成過程,也多有指教及改革建議。然而在一片改革聲浪中,卻頗缺少以擔任職業法官者的角度出發提出的建言,而我們認為這對於改革方向能否到位,絕對是不利的,畢竟法官是判決實際寫作者及書類養成教育的接受者,對於實務運作實況及相關缺失,理應最為清楚,而本篇文章,就是希望能彌補這部分的空白,以求能與民間關心司法改革的先進攜手合作,共同促成改革的完善與落實。
Q2:什麼是法官書類?
這裡講的法官書類,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法院判決及裁定。
Q3:法官書類養成教育,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怎麼養成的呢?
法官書類養成教育的開始時間,因法官來源不同而異,如果是通過司法官特考後,進入司法官學院(即過去的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受訓者,就是從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後開始;如果是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申請轉任法官通過者,就是從進入司法院法官學院受訓開始。
Q4:司法官學院及法官學院,是如何養成法官書類的呢?
基本上,不論是司法官學院或法官學院,受訓期間都會分成兩大部分,一部分是在學院裡上課考試,一部分是進入法院實習。
學院階段
首先學院會發給同學書類寫作講義,請司法前輩(多半為最高法院法官)前來授課,針對法院判決格式、常犯錯誤等基礎事項講授。
接著會由實務授課講座選取適合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請法院幫忙影印案件卷宗後,將卷宗影本發給同學練習書類撰寫(在司法官學院,這種書類撰寫練習民、刑事會各有六篇),並由學院導師(也都是法官調到學院協助養成教育)批改後講解,之後才進行前往法院實習之前的考試。
不可否認,在學院階段,學員多半都還在摸索階段,很多時候連格式都很難摸清(這也要歸功於有些形式的判決如刑事判決,不是很有意義的格式和規矩超多,光是要在格式和規矩上不出錯就已經耗費學員許多精神),因此學院導師的講解,也多半將重心放在同學寫作時在格式及規矩犯下的錯誤,較少比較深入地去討論案情,並分析證據取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等日後審判業務最核心的事項。
法院實習階段
法院會把實習期間分成幾個階段,按照不同的庭別,讓同學分別到民事庭、刑事庭、家事庭、少年庭、簡易庭等不同的法庭實習,每一庭各自派出至少一位法官指導實習者,這時依法院老師的指導風格及學員積極程度的不同,學員接受的書類養成教育也就不同。學習到最少的情形,就是只有看老師給的案件卷宗,跟老師一起開庭,然後寫 老師交與練習的案件的判決初稿,並在老師核閱後聽 老師講解如何修正;而學習到最多的情形,就是除了前述的學習內容外,尚包括:
在每個仍在進行的案件中,跟老師討論在現有基礎下,要進行什麼樣訴訟的作為(如傳證人、向機關函調資料、送鑑定等),才能有效地進行案件,讓案件真相能水落石出,或者即便不能水落石出,至少也能讓法官得到該怎麼判的心證(簡單講就是練習以「案件審理者的角度」處理案件)。
在已經終結的案件中,試著跟老師討論,是不是還可以做些什麼訴訟作為,讓案件更明瞭?如果老師認為沒必要,又是為什麼?
在練習擬判決初稿前或老師講解時,跟老師討論案件的證據如何取捨,事實認定之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等實務知識,一方面吸收實務前輩的經驗,另一方面仍反思該經驗是否為刻板印象或偏見。
從以上說明,可以知道在法院實習期間,若能充分學習者,能學到並養成的,絕不僅是機械式的判決書類格式及相關按語,而是能學習到在法律系課堂無法學到,但擔任法官必備的知能,如前輩如何辦案、如何進行證據取捨、事實認定,同時也不至於失去反思的精神。就此以言,有些民間的先進認為我們在受訓期間,除了機械式的判決書類格式,以及填鴨式的按語外,學不到其他東西,這樣的評語,真的過於偏頗了。
Q5:聽你們這樣說,司法官學院及法官學院的法官書類養成教育不就好棒棒,怎麼還會有這麼多對法院書類養成教育的批評?難道這些批評都是假的?
我們寫這篇文章,絕不是要文過飾非或做虛假的歌功頌德,剛剛已經講過,前面的理想狀態,是以學員能充分學習為前提。但不可否認,部分法院老師或因案件負擔沉重,或因本身欠缺指導熱誠,未能給予學員充分指導(當然就筆者經驗,這樣的老師僅屬少數),以致並非所有學員都能達到前述充分學習的境地。從而,在司法官學院及法官學院的法官書類養成教育上,確實有必要針對不足之處加強(具體如何加強,另撰文處理)。
不過,我們認為現行法院書類被社會批評的種種缺失,如半文言體與庶民脫節、無益的篇幅過多、仍舊傾向服膺上級審見解而較少開創等缺失,其實跟目前的候補及試署法官書類送審制度及運作關係最大,不改革書類送審制度及其運作,法院書類的改革是很難竟全功的。
Q6:你們說法院書類無益的篇幅過多,好像確實是多數人對法院判決的印象,但到底存在哪些無益的篇幅,又模模糊糊,能不能舉些具體的例子?
好問題,我們以下舉一個例子。請大家先看下面這段文字:
“OOO於民國85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709 號判決判處有徒刑2 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4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86年間因肅清煙毒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12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上開3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4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月、1 年9 月、1 年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於86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48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6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37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4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3 年、2 年,於86年11月14日 入監執行,於90年3 月1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其後假釋經撤銷,於97年4 月23 日入監執行殘刑10月24日 ,於98年3 月1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以上這段文字,是筆者隨機找尋判決後,擷取的文字。而上面那一大段文字,要鋪陳的只有一件事情,就是本件被告5年內已經受徒刑執行完畢(因此本次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構成刑法第47條的累犯)。但相信很多非司法實務工作者,看到這一大段文字,第一個反應應該都是:這是什麼鬼吧?這個被告之前在什麼時候犯了什麼罪、各級法院怎麼判、怎麼依法減刑、假釋怎麼被撤銷,這重要嗎?為什麼不能直接寫:「OOO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多次獲判徒刑,於98年3 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就好?這樣寫就已經把累犯的構成要件之一「受徒刑之執行完畢」說清楚啦!
抱歉,因為這就是司法實務一直以來慣習的寫法,不這樣寫的話,大家都害怕被上級審認為這個下級審法官「很混」,更遑論如果承審法官還沒有通過「候補及試署成績考核」(這以下會說明),不這樣寫還可能被認為是缺點而影響考核結果,於是眾多基層法官就只能浪費時間在這種努力再多人民都無感,只是讓自己疲於奔命的事情上了(這件被告的前科紀錄還算少的,真正前科累累的,篇幅寫下來可以超過剛剛的一倍不只,讀者就可以想像這會花費法官多少時間了)。
以上只是試舉一例,無益的寫作要求當然不僅於此。如果要說的話,或許可以說這類書類寫作要求是「自虐的自嗨」吧。
Q7:什麼是候補及試署法官書類送審制度?
這個問題說來就話長了,要清楚說明,首先必須先解釋何謂候補及試署法官。簡單來說,候補及試署法官,相對於「實任法官」,就是指年資未到,尚未通過工作考核,不受憲法第81條規定保障的法官。如果拿民間公司來比擬,就好比是民間公司試用期間的員工,只是這個期間最少也長達6年。
這要說當然可以從古講起,甚至光是司法院憑什麼將候補及試署法官排除於憲法保障之外,其合憲性就令人懷疑(附帶說明,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大法官於釋字第13號,已經間接承認這個作法的合憲性)但本文並不是要做歷史考證,因此在此只簡單說明如上。
既然候補及試署法官只有成為實任法官,才能得到憲法保障,那麼希望繼續留在司法界的候補及試署法官,最重視的,多數自然就會是確保自己能成為實任法官。而要成為實任法官,依法官法第9條規定,必須擔任候補法官五年,候補成績合格,成為試署法官。再擔任試署法官一年,試署成績合格,最終才能成為實任法官。
候補及試署的成績,對候補及試署法官既然如此重要,那麼影響候補及試署成績最深,也是最可能不合格的「裁判品質」項目,就成為候補及試署法官最念茲在茲的課題。為了考核候補及試署法官的裁判品質,法官法第9條第10項規定授權司法院訂定的「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13條規定,司法院應設置書類審查委員會(下稱書審會),由書審會委員在候補法官候補五年及試署法官試署一年時,審查候補及試署法官承辦案件撰寫的法院書類,此即本文所說的書類送審制度。由於依法官法第9條第6項規定,候補及試署法官審查不合格者,不僅無法成為實任法官,甚至二度不合格,還會遭受解職的命運,因此書審會審查書類的標準,幾乎說是多數候補及試署法官如何撰擬書類的準繩亦不為過。
Q8:那麼現行候補及試署法官書類送審制度,有什麼問題呢?
我們認為問題是:現行標準,即「候補、試署法官書類審查標準」中的標準仍然不明確,而且完全無法解除候補及試署法官改變最大的顧忌,也就是將書類通俗化及簡化、或是挑戰判例、決議和上級審穩定見解,是否可能因此無法通過書類送審?
這導致候補及試署法官即便有心在書類撰寫時,改變過往書類半文言體與庶民脫節、無益的篇幅過多、傾向服膺判例、決議和上級審穩定見解而較少開創等缺失,也往往心存顧忌。因為:
多數候補及試署法官都怕將書類文字通俗或簡化,會踩到堅持傳統寫法的書審委員的線,導致送審過不了,因此寧可採取維持現狀的態度。
勇於挑戰判例、決議和上級審穩定見解的候補及試署法官雖然不是沒有,但仍然不多,畢竟曾經有一位錢建榮法官,就在送審書類中因批判上級審見解而被認為法律見解不妥適,因而被評為不合格的例子擺在眼前,多少人敢造次?
在前面1、2的前提下,眾多候補及試署法官熬了六年終於成為實任,但因循舊習的習慣早已養成,此時還有心改變者,能剩多少?
最後,最根本的問題是,候補及試署法官制度的合憲性根本就有問題,因為:
憲法第81條,文字從頭到尾就只有「法官」,並沒有所謂「實任法官」或候補或試署法官的區分,而且以司法在國家作用上的本質是「審判」來看的話,候補及試署法官做的事情,同樣也是審判業務,根本沒有任何將其排除於憲法第81條保障之外的正當性。
釋字第13號,只說:「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八十條之法官而言,不包含檢察官在內。但實任檢察官之保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及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同。」,也就是說該號解釋是在說明實任檢察官受的身分保障跟實任法官相同,並沒有直接肯認法律可以將候補及試署法官排除在憲法第81條保障之外。
Q9:那麼候補及試署法官書類送審制度應如何改革呢?
我們認為應改進的方向包括:一、近程目標
在候補、試署法官書類審查標準中明定:候補、試署法官於書類中已敘明何以不採判例、決議或上級審法律見解理由者,書審會不得以其見解與判例及決議不合,認定其法律見解不正確妥當。
在候補、試署法官書類審查標準中明定:書審會審查候補及試署法官書類時,應參考司法院頒布之「裁判書類通俗化範例彙編」。
二、遠程目標:
廢除違憲的候補及試署法官制度。
應落實法官在分發之初數年審理案件必須合議的制度,以杜絕初任法官審判經驗不足可能影響人民權益的擔憂。
Q10:在候補及試署法官書類送審制度以外,還有什麼應該改革的呢?
司法官學院及法官學院的養成教育當然也要改革,只是這說來話更長,就日後另撰文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