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

法庭看人生之【毫無合理懷疑的重量(交付帳戶篇)】

很久很久以前,有一個四面環海的島國,這個島國非常湊巧,跟台灣一樣,都有行政、立法、司法等機關的設置,甚至連相關法令規章制度,都跟現在的台灣一樣,而他,在這個島國擔任法官已經快十年了,這十年來,他出去都跟別人說,做法官很多時候就像在玩解謎遊戲,要儘量在各種千頭萬緒的事證中,勾稽出事件可能的原貌,大體而言,他玩這個遊戲都能樂在其中,但很多時候事實的混沌不明,以及每位當事人狀似誠懇的外表及文字底下,不為人知的竊竊私語,仍舊讓他感到疲憊,比如說現在看到的這個檢察官起訴的案子。

這件案子的被告(我們姑且稱之為老陳吧),客觀上做的事情大概是這樣的:他在OOO日,將他開設的三家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用郵寄的方式郵寄到外縣市的住址,接著一、兩天內,就有多筆款項匯入了其中一個帳戶,並旋即遭人提領一空,這些匯款人後來到警察局報案,每位都說是在電話中被人騙了,怎麼被騙的呢?原來這幾位民眾都有網購的習慣,而詐騙集團就是騙他們說,網購時誤觸分期付款設定,必須要遵照指示去ATM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而這些民眾因為過於驚慌,一下子也昏了頭,就遵照指示去做,而結果就是分別損失了十幾萬不等的金錢。

這裡要先介紹島國當時的時代背景,島國在建國後,經歷了三十多年的經濟成長,在大約三十幾年前,經濟成長的果實終於開始反映到庶民大眾的生活上,而且不論是島國或島外的研究,大體都肯認當時島國的貧富差距,以全世界的標準來看是相當低的;然而,從十幾、二十年前開始,隨著外在環境的變化及產業轉型的不力,島國的經濟發展大幅放緩,貧富差距日益擴大,工作機會也愈來愈難找,與之相應,種種詐欺案件是愈來愈層出不窮,而其中電話詐欺案件,更是詐欺案件大宗中的大宗,而行騙的言詞也愈來愈推成出新。雖然在島國政府的宣導以及媒體的報導下,這些詐欺手法能成功的比例愈來愈低,但這種沒本錢的買賣,一百人中只要騙到一個,就可以得到豐厚利潤,而且只要將電話機房設置在島國以外的國家,島國政府想抓到主事者就難上加難,因此多年來詐騙案件仍層出不窮。

他(也就是這位法官)接著再翻了一下案卷,這位被告老陳的辯詞大概也就清楚了,老陳的說法是,他於OOO日接獲某個自稱「老李」的人的行動電話,這個老李向老陳佯稱可協助辦理銀行貸款,但需要老陳提供三本存摺及提款卡,好透過不同帳戶間資金的轉匯,製造老陳有資力的假象,銀行才會願意放貸,老李並同時表示預計6日後銀行便會與老陳聯繫辦理對保。老陳因當時經商需款孔急,不疑有他,次日就將手上三家銀行金融卡及密碼郵寄至老李提供的地址,但老陳郵寄三張金融卡及密碼後,雖陸續致電老李,然對方在收到郵寄物品後,便不再接聽老陳電話,老陳發覺有異,才趕緊將那三張金融卡掛失,但已經來不及阻止其中一個金融帳戶被拿來作為詐騙用途了。換言之,照老陳說法,他也只是受害者而已。

「又說是為了借錢才交付金融卡及密碼呀。」他微微嘆了口氣,思緒回到了他剛擔任法官的時候,當時這種交付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的案件,收案量比現在還多,但那時還不少被告,會直接告訴檢察官及法官,自己有將提款卡及密碼賣給陌生人賺錢,但這幾年來,交付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的案件是少了,但也幾乎再也沒人會直接交代自己就是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陌生人了,取而代之的是以下幾種辯詞:為了借錢交付金融卡及密碼、為了求職需要交付金融卡及密碼、金融卡及密碼都放在一起,不小心弄丟了,總之都說自己也是受害者。而法院要判斷被告辯詞是否屬實,也越來越困難。

他接著翻卷看了一下老陳提出的相關事證,及地檢署檢察官調查的證據,對老陳有利的證據包括:(1)老陳隨同三張金融卡及密碼郵寄的身分證、郵局及銀行存簿之複印件,均載明「僅供貸款使用。」(2)老陳郵寄後二日,確實有聯繫老李,請老李回應的簡訊內容。(3)依老陳手機的雙向通聯記錄顯示,老陳郵寄存摺及密碼前一日,老李確實有撥打老陳的手機,此後雙方陸續以電話聯絡,然而到了第二日早上,老李最後一次聯繫老陳後,老陳雖再數度致電,卻不再受接聽。

「原來如此,確實是有相關證據佐證老陳的說法啊。」他眼睛稍微一亮,但隨即又只能苦笑,心想:「這世上還有生意人會用這種方法借錢?如果是真的,這個生意人的生意做不起來,也是理所當然的吧。」

講真的,他實在不太相信老陳的說法,畢竟當了近十年法官,他很清楚生意人的頭腦大部分都很靈活精明,並非等閒之輩,就算缺錢,應該也不至於糊塗到會用這種看起來就很不靠譜的方式借錢,況且剛剛那些對老陳有利的事證,哪個不是老陳可以一開始就跟詐騙集團串通先準備好的?但想到這裡,他的思緒隨即又飄到了最近的新聞。

那是幾個頗具影響力的民間團體開的記者會,在記者會中,這些民間團體批評法院多年來總是太輕率認定交付提款卡及密碼者就是幫助詐欺罪犯,導致釀成眾多冤罪,批評者認為:法官及檢察官作為人生勝利組及聰明人,無法理解一般交付提款卡及密碼的人可能智識、社會經驗都有限,或身處脆弱、無助情境,以致真的遭欺騙而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從而常常只抽象運用「社會一般經驗」認定被告有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對於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或被告之辯詞,傾向採取不信任態度,有違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

「人生勝利組嗎?或許是吧,但原因哪有這麼簡單。」他搖了搖頭,只覺有苦說不出,事實上,這些民間團體許多觀點,他也相當認同,但是處在法官的位置,很多事情又怎可能那麼瀟灑?他也知道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國際人權法的基本原則,必須要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有罪確信,才能入人於罪,但在交付提款卡及密碼的案件,交付者主觀上到底有沒有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幾乎只有交付者自己清楚,除非交付者有自白,否則嚴格來講,幾乎怎樣都可能有合理懷疑呀,怎麼辦呢?還是沒自白就原則全部判無罪,然後讓詐騙集團又能夠輕鬆取得眾多人頭帳戶作為犯罪工具,讓更多人民受害?

他想了半晌,隨即想到自己手邊還有一堆新舊案要處理,幾天後還有幾件案子要宣判,判決書都還沒完全完成,不可能在這個案子花太多時間,更何況花再多時間,能取得的證據大概也就如此,不會有什麼改變,也就暫時下了決定:如果沒有其他關鍵性的證據改變心證,就還是認定老陳無罪吧,畢竟老陳的案子,至少算是有證據佐證老陳的辯詞了。至於老陳說的到底是不是真的?唉,讓老陳自己對上天交代吧,法院是管不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