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找不到法院的澄清?

目前司法當局的澄清新聞稿,都是在各法院及司法院官網上以提供附檔供下載之方式公諸社會大眾,在網路上搜尋根本搜尋不到,廣大網友也就很難知道有這些澄清新聞的存在,相對於被澄清的錯誤資訊在網路上繼續廣為流傳,其澄清效果極差,對被誣指的法官很不公平,對司法形象非常不利。期許司法院資訊處,立即改善這一點,並加強關鍵字搜尋,務必使網友搜尋相關司法新聞時能優先跑出司法當局的澄清新聞稿,以健全輿論市場。當然,真相由社會大眾自行判斷。
以下是轉引最近一則台北地院的澄清新聞稿:http://tpd.judicial.gov.tw/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5年 03 月15日
發稿單位:公共關係室
連 絡 人:行政庭長 賴劍毅
連絡電話:02-23146871*6039 編號:105-03
就蘋果日報105年3月15日A11版引用黃明展律師臉書PO文所為「籌保金晚7小時竟被關8天」報導,內容明顯不實,本院嚴正聲明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偵查中法院為具保羈押之決定時,除有同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形,或係由檢察官聲請者外,均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且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得聽取被告、辯護人陳述意見。
上開報導中所指被告係於105年3月6日拘提到案,檢察官訊問後,原諭知以新台幣300萬元交保,惟被告覓保無著,檢察官遂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法官開庭訊問,被告供稱只能提出保證金40萬元,須待翌日下午4時始能提出300萬元保證金。法官審酌被告係經警在松山機場出境處拘提到案,且詐欺金額至少美金700萬元,及僅能提出40萬元保證金等情節,認為被告顯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羈押。本院受理上開檢察官之羈押聲請後,並無任何裁定准以30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之情事,更無報導所指「空等交保『太荒謬』」可言。
辯護人係於105年3月7日具狀聲請停止羈押,本院法官於同日即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發函徵詢檢察官之意見,於14日下午3時許接獲檢察官函覆表示沒有意見後,隨即於同日下午4時30分開庭提訊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審查程序並未受到個人請假因素之延誤,復當庭裁定於被告提出300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戶籍地。法官尚未徵得承辦檢察官對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之意見前,依法無從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更無從受理被告家屬提出任何保證金。黃明展律師身為在野法曹之辯護人,竟以明顯錯誤之事實,指摘「家屬拿著幾百萬元在法院外空等」、「人民對司法失望與低信任度的原因之一」云云,本院深感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