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媒體報導【公務員平均約0.22%年終考績「吃丙」,不服可提復審、行政訴訟;法官、檢察官被評為類似的「未達良好」卻達2.1%,近10倍】等語
法官法規定,法官每年年終有一次職務評定,結果只分兩種:「良好」及「未達良好」。未評定為「良好」者,類似一般公務員考績丙等,等於一種懲罰,有多慘,各位朋友不妨請教當過公務員的親友。但「未達良好」抓誰?潛規則是以每月底及年底統計「未結案件」(即全部承辦案件尚未結案的件數)較多、「遲延案件」(各種案件有不同的辦案期限,過期未結案,原則上就是遲延案件)較多、「維持率」(即裁判經上訴抗告後,上級審維持原來裁判結果的比率)較低,為主要考量。雖然有客觀的數據可以作比較,卻未必公平合理,會造成未結及遲延案件較多的因素很多,有時只是運氣不好,且這種標準,也就是長期以來管考法官的方法,顯然以快速結案及迎合上級審的見解為導向,對於辦案較仔細慎重及擇善固執的基層法官極不友善,並不見得是這類法官的素質差,懇請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