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 星期二

評法務部長致全國檢察官公開信-兼論檢察官起訴品質的合宜監督之道

我們這篇投稿於報導者的文章,原來的標題是:「評法務部長致全國檢察官公開信-兼論檢察官起訴品質的合宜監督之道」。編輯可能認為原來的標題太過饒口,因此將標題簡化,但也因此讓整個文章的脈絡,容易令人產生誤解。
我們要說明的是,我們這篇文章的關懷,是從以下的脈絡進展的:
  1. 從檢察官起訴門檻與法院判決有罪門檻的不同,以及統計上我國檢察官起訴的定罪率甚高,指出近期法務部長及多位政界先進,一方面將檢察官起訴被法院判無罪與起訴品質低落畫上等號的不當,另一方面指出我國檢察官實則在統計上,起訴定罪率並不低。

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一則強盜、殺人、性侵的重大刑案的新聞背後

日前,有一則強盜、殺人、性侵的重大刑案,原本第一審法院判處被告死刑,但第二審法院改判無期徒刑,第三審法院維持無期徒刑定讞,判決的理由引起社會極大的不認同(民眾意見我們只舉其中一家媒體的引述為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20160620/889977/),很多法官也被周遭的親友質疑判決結果。
   
一定有很多臉友關切這則新聞,但或許有些臉友沒看過判決原文。我們提供完整的判決字號,臉友可以到司法院官網查詢判決全文,本案的判決有上網公開,查詢判決的網址是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判決字號是:

法官論壇之【一位法官對於SARMIENTO DARWIN GOROSPE案的內心對話】

作者:筆名「難解」的一位法官
原發表在法官論壇(105/06/2122),經作者同意轉載 【我們建議您先閱讀本案的犯罪事實及量刑理由摘錄(縮網址) http://ppt.cc/GOAJZ

之一

身為司法圈的一員,我很少批評其他法官的判決,因為我沒有接觸過卷證,我認為我應該尊重其他法官的判斷。
但是這件案子,我從判決理由中委實難以理解及被說服。
高等法院既然身為二審,你們要撤銷人家一審的判決,總要在判決理由中說出一番可以說服人家的理由,尤其是在這麼重大引起社會矚目的殘暴犯罪案件。

SARMIENTO DARWIN GOROSPE強盜、殺人、強制性交案之犯罪事實與量刑

壹、犯罪事實【摘自確定事實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一、SARMIENTO DARWIN GOROSPE(中文譯名達文,下稱達文)係歆揚實業有限公司所申請引進之菲律賓籍勞工。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在桃園縣蘆竹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號及地址均詳卷,「菲○企業社」下稱本案商店),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女)則為甲男之妻子,0000-000000D92 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男)則為甲男、乙女所生之未滿12歲之子,0000-000000E981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丁女)為甲男、乙女所生未滿12歲之女,甲男、乙女、丙男及丁女共同生活於上址之本案商店3 樓內,而屬同居共財關係。甲男、乙女平日共同經營本案商店,除經營外國商品販售外,另受菲律賓籍勞工委託代為將所交付之薪資匯至所指定菲律賓帳戶,民國103411 日,甲男於本案商店內收受附表二姓名欄所示之菲律賓籍勞工清償欠款及委託代為匯款之現金共新台幣(下同35 1,589元,並將該筆款項以每十萬元為單位以橡皮筋綑成一束,放置於本案商店一樓充當櫃台之書桌左側第二格抽屜內。達文於101年間某不詳時間起認識甲男,並每月至本案商店委託甲男匯款,因而知悉本案商店經常存有受委託匯款之大量現金。

2016年6月23日 星期四

司法官真實人生

近日在 ptt 有一篇好文章,是由檢察官所寫下的「司法官真實人生」,我們徵得原作者的同意,將原文轉貼如後。希望藉由原作者生動的妙筆,讓讀者更加了解司法官的真實處境。
 
我們稍稍補充一點法官的工作狀況:
 
法官除了日常工作,一般而言還有三種輪值的勤務,分別是夜間值班(處理下班時間的檢察官聲請羈押、搜索、監聽,法院拘提、通緝、警察移送少年犯、緊急保護令、強制就醫、緊急安置、提審等等)、假日值班(在休假日處理前述的項目)、日間值班(刑事庭法官輪流,處理上班時間內的檢察官聲請羈押、搜索、監聽)。我們可以說,值班法官就像法院的急診室,讓法院像便利商店般,24小時都提供服務。

2016年6月22日 星期三

法官協會「刑事訴訟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問卷調查結果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以「刑事訴訟引進人民參與審判」為題,對全體法官進行問卷調查,已於105年6月17日完成調查......
https://www.facebook.com/www.jaroc.org.tw/posts/1199862150044912
從本次法官社群訪調的結果,顯示了多數法官並不排斥引進陪審或參審等讓人民對判決結果有決定權的制度,此亦與本連線的司改見解相符。可見讓人民能直接參與並影響司法決定,也是法官圈所認同的改革道路。
不過,人民參與的大方向固然是清楚的,但要如何做具體的制度設計,仍有賴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周密的實證研究,以及各界關心司法的先進共同討論,才能建立妥切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這點,也期盼有關機關及先進們能一起努力。

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陳瑞仁檢察官的投書—防止大咖落跑的四張法網

我們分享司法界前輩陳瑞仁檢察官近日的投書。http://www.appledaily.com.tw/…/…/headline/20160617/37273013/
 
基於無罪推定(羈押的功能不是在定罪以前預先處罰犯罪的人!),羈押應該慎用,但是法官在審判中也有確保被告接受後續審判和執行的責任,因此應當羈押時,法官當然應依法為之。
 
其中關於有罪羈押,甚至是一審有罪就羈押,依目前的刑事訴訟法羈押相關規定,並不是完全沒有適用空間。但預防逃亡而羈押的要件是,必須「有事實足認」被告可能逃亡,或「犯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可能逃亡。這兩種情形在概念上不難理解,但要在實際個案認定並不十分容易。因此我們強調,如果國民希望我國以後採取有罪羈押,立法院應該修法明確增訂有罪羈押,不修法不是很理想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