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6日 星期二

我們對大法官兼司法院正副院長人選的看法

最近社會上對於總統提名的司法院正副院長兼大法官被提名人選是否適任,已有許多深具啟發的討論。而我們沉澱、討論過後的看法是,其實別說是目前這兩位被提名人,就算是其他被推薦或自薦的高層、學界或律師前輩,我們能較為明確看到的,就是有沒有著作,有哪些經歷而已,至於其究竟有無能力勝任,乃至價值觀,因我們都並不真正認識、瞭解這些前輩,而基於審判工作經驗,我們也認知很多事可能不像表面上單純,很難僅憑一些傳聞、片段事蹟,即斷言這些前輩是否適任或不適任。因此,與其臧否特定人選,我們寧可將重心放在:

2016年7月19日 星期二

一則【警察一條腿才值10萬?真有這麼多「恐龍法官」?】的新聞背後

這則新聞標題,反映出民眾對「羈押」制度目的與法律精神有落差
http://udn.com/news/story/2/1834593-%E8%AD%A6%E5%AF%9F%E4%B8%80%E6%A2%9D%E8%85%BF%E6%89%8D%E5%80%BC10%E8%90%AC

但報導最後幾句確實發人深省:
律師盡了職責,檢察官也調查水落石出,依法起訴,最後法官重判,大家卻都得一起揹黑鍋,這是什麼道理?
這幾天一件酒駕肇事造成值勤員警截肢的不幸消息,震撼社會,肇事人經檢察官聲請羈押,但法官訊問後裁定以新台幣10萬元交保,也引起社會的議論。

2016年7月14日 星期四

年輕法官對司法、對人權的貢獻不容抹煞

日前,國內某雜誌以「失衡的正義.16年來沒長進,司法信任度低落」為專題,撰文分析司法不受信任的成因。其中一篇報導是【只要會考試,25歲沒有社會歷練就可以當法官】。
 
在這裡我們引用新新聞一篇報導(請參閱最底下的延伸閱讀)的一段文字:「之後,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兩位年輕法官溫宗玲與林涵雯,率先做出移轉管轄至行政法院的裁定,開了認定這筆「借款」是「公法契約」的第一槍。之後,民事法庭也陸續跟進。」……

2016年6月28日 星期二

評法務部長致全國檢察官公開信-兼論檢察官起訴品質的合宜監督之道

我們這篇投稿於報導者的文章,原來的標題是:「評法務部長致全國檢察官公開信-兼論檢察官起訴品質的合宜監督之道」。編輯可能認為原來的標題太過饒口,因此將標題簡化,但也因此讓整個文章的脈絡,容易令人產生誤解。
我們要說明的是,我們這篇文章的關懷,是從以下的脈絡進展的:
  1. 從檢察官起訴門檻與法院判決有罪門檻的不同,以及統計上我國檢察官起訴的定罪率甚高,指出近期法務部長及多位政界先進,一方面將檢察官起訴被法院判無罪與起訴品質低落畫上等號的不當,另一方面指出我國檢察官實則在統計上,起訴定罪率並不低。

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一則強盜、殺人、性侵的重大刑案的新聞背後

日前,有一則強盜、殺人、性侵的重大刑案,原本第一審法院判處被告死刑,但第二審法院改判無期徒刑,第三審法院維持無期徒刑定讞,判決的理由引起社會極大的不認同(民眾意見我們只舉其中一家媒體的引述為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20160620/889977/),很多法官也被周遭的親友質疑判決結果。
   
一定有很多臉友關切這則新聞,但或許有些臉友沒看過判決原文。我們提供完整的判決字號,臉友可以到司法院官網查詢判決全文,本案的判決有上網公開,查詢判決的網址是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判決字號是:

法官論壇之【一位法官對於SARMIENTO DARWIN GOROSPE案的內心對話】

作者:筆名「難解」的一位法官
原發表在法官論壇(105/06/2122),經作者同意轉載 【我們建議您先閱讀本案的犯罪事實及量刑理由摘錄(縮網址) http://ppt.cc/GOAJZ

之一

身為司法圈的一員,我很少批評其他法官的判決,因為我沒有接觸過卷證,我認為我應該尊重其他法官的判斷。
但是這件案子,我從判決理由中委實難以理解及被說服。
高等法院既然身為二審,你們要撤銷人家一審的判決,總要在判決理由中說出一番可以說服人家的理由,尤其是在這麼重大引起社會矚目的殘暴犯罪案件。

SARMIENTO DARWIN GOROSPE強盜、殺人、強制性交案之犯罪事實與量刑

壹、犯罪事實【摘自確定事實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一、SARMIENTO DARWIN GOROSPE(中文譯名達文,下稱達文)係歆揚實業有限公司所申請引進之菲律賓籍勞工。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在桃園縣蘆竹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號及地址均詳卷,「菲○企業社」下稱本案商店),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女)則為甲男之妻子,0000-000000D92 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男)則為甲男、乙女所生之未滿12歲之子,0000-000000E981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丁女)為甲男、乙女所生未滿12歲之女,甲男、乙女、丙男及丁女共同生活於上址之本案商店3 樓內,而屬同居共財關係。甲男、乙女平日共同經營本案商店,除經營外國商品販售外,另受菲律賓籍勞工委託代為將所交付之薪資匯至所指定菲律賓帳戶,民國103411 日,甲男於本案商店內收受附表二姓名欄所示之菲律賓籍勞工清償欠款及委託代為匯款之現金共新台幣(下同35 1,589元,並將該筆款項以每十萬元為單位以橡皮筋綑成一束,放置於本案商店一樓充當櫃台之書桌左側第二格抽屜內。達文於101年間某不詳時間起認識甲男,並每月至本案商店委託甲男匯款,因而知悉本案商店經常存有受委託匯款之大量現金。